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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牙刷虛構高價再打折促銷 被指價格欺詐

  • 發佈時間:2014-08-23 09:54: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2日,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案行政處罰聽證會在省發改委舉行。據悉,這是省發改委首次就價格執法工作公開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從未存在過的“原建議零售價”

  根據群眾舉報,省發改委從2013年8月28日起對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齒+俊朗健齒牙刷四支七五折裝(條碼4891338007979)産品包裝上標示了“原建議零售價14.40元,並建議在此基礎上打7.5折銷售,實際售價以零售商標示為準”。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以來至檢查當日,該商品建議零售價為10.80元,從未標示過“建議零售價14.40元”,廠家也沒有給過經銷商該建議零售價。類似情形同樣也出現于該公司産品“黑人動感深潔牙刷兩支七折裝(條碼4891338008655)”以及“黑人柔絲深潔牙刷三支八折裝(條碼4891338012171)”。

  調查人員認為,該公司在涉案産品包裝上標示的“原建議零售價XX元”實際上並不存在,其價格標示行為是一種誤導性標價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中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

  據此,省發改委依法責令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停止價格違法行為,擬對該公司處5萬元罰款,並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直接向生産企業開罰單尚屬少數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早在2002年,國家計委就曾公佈過價格欺詐十種表現形式,包括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誇標價、虛假折價、模糊贈售、隱蔽價格附加條件、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還有品質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等。而一些不法商家採取先虛構並不存在的超高原價,再優惠打折、返券促銷的欺詐手段,使得優惠折扣價、返券促銷價反而高於真正原價的現象,在社會上也曾普遍存在,並被媒體多次曝光。但過去的價格檢查更多是針對商貿流通企業,對於像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這樣直接向生産企業開出罰單的,尚屬少數。

  對於省發改委這樣的處罰結果,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顯然並不服氣。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該公司書面申請舉行公開聽證會。

  在聽證會現場,有行業人士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該案對於整頓市場價格工作將會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並督促相關生産和商貿流通企業在標示價格方面更加規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悉,省發改委將按照有關規定,充分考慮各方情況,對該案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大焦點

  22日的聽證會上,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與省發展改革委案件調查人員圍繞案件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證據質證、處罰等進行了充分的陳述和辯論。

  焦點1

  單支牙刷與組合套裝如何區分?

  聽證會上,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首先指出,該案在作為處罰依據的事實認定並不充分,涉案産品的優惠組合套裝是在參考單支産品價格的基礎上制定的建議零售價,是有據可依的。該代理人還舉某款牙刷産品為例説,比如一支牙刷的價格是4.2元,三支的總和是12.6元,那麼他們推出的三支八折裝就是促銷價,供消費者自行比較後選擇購買。

  但調查人員認為,單支裝牙刷和多支裝牙刷對應的是不同的商品條碼,應該屬於不同的商品。而且在消費者看來,大容量産品的單位價格就應該比小容量的同款産品價格優惠,這是基本常識,並不能以此作為打折前的原價來標示。

  焦點2

  “原價”應橫向比較還是縱向比較?

  調查人員還指出,“原價”是指該産品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最低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所作出的讓利才屬於促銷價。而涉案産品自上市以來至檢查當日,一直標示的零售價都是折後價,廠家也沒有給過經銷商該建議零售價,因此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而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三支裝牙刷的上市時間晚于單支裝牙刷,而且每次推出單支裝牙刷時均有相應的廣告提醒消費者,促銷裝即將上市,因此“原價”是事實存在的。對此,調查人員指出,調查顯示三款組合裝産品中有兩款是與單支同時上市的。

  焦點3

  責任主體是經銷商還是生産商?

  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認為,銷售行為是經銷商行為,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針對的也是經銷商的實際標價。該公司作為生産廠家,不是對價格標示承擔責任的主體,“原建議零售價”只是生産廠家給零售商的一種參考。

  但調查人員認為,涉案産品中,“原建議零售價”以及打折資訊已經印在了包裝袋上,這些虛假資訊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已達到廠家刺激終端消費的目的。

  焦點4

  是否損害消費者利益?

  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還強調,該公司在涉案産品的價格標示上並無主觀惡意,自涉案産品被舉報檢查後,該公司已主動停止涉案産品在零售終端的銷售。但調查人員認為,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論該行為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此外,好來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還表示,該公司已對經銷商做出事實讓利,因此消費者也得到好處。但調查人員對此並不認可。比如説,當消費者受50%折扣資訊的刺激而決定購買産品,而經營者的實際打折力度只有20%,經營者依然不能拿這20%的優惠來頂替其所承諾的50%的優惠。 (記者/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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