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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恒逸定增操縱案:罰60萬

  • 發佈時間:2014-08-23 05:36:29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重慶晨報訊 (記者 趙鵬)證監會週五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表示,2014年4月證監會對恒逸集團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這是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

  3000萬資金拉抬股價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價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與46.40元的定向增發價格差距非常大,保薦機構認為不修改增發價格則增發無望。為防止“恒逸石化”股價進一步下跌,維護股價以完成定向增發,恒逸集團財務負責人樓翔決定動用恒逸集團3000萬元資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某”、“施某某”賬戶拉抬“恒逸石化”股價。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間,“何某某”和“施某某”賬戶組在這期間內最高持股佔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達到當日該證券總成交量的15.6%。賬戶組進行交易的18個交易日中,6個交易日出現上漲,平均日漲幅為0.79%,4個交易日平盤,其餘8個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該賬戶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計虧損7374845.48元,其交易資金來源於恒逸集團。

  2012年3月,證監會對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逸集團)操縱市場案立案調查。2014年4月,證監會對恒逸集團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處以60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為,恒逸集團利用“何某某”、“施某某”賬戶買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維持、拉抬“恒逸石化”股價,幫助實現定向增發,主觀操縱“恒逸石化”交易價格的意圖明顯,已經構成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的操縱市場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並對決策者和經手人樓翔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據了解,本案是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證監會表示,將會對各類市場操縱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並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予以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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