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集團定向增發過程中操縱股價 吃60萬元罰單
- 發佈時間:2014-08-22 16:0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在今日召開的例行發佈會上,證監會通報了浙江恒逸集團操縱市場案的查處情況。據悉,證監會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恒逸集團時任財務負責人處以警告及10萬元罰款。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3月,證監會對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逸集團)操縱市場案立案調查。2014年4月,證監會對恒逸集團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價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與46.40元的定向增發價格差距非常大,保薦機構認為不修改增發價格則增發無望。為防止“恒逸石化”股價進一步下跌,維護股價以完成定向增發,恒逸集團財務負責人樓翔決定動用恒逸集團3000萬元資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紅”賬戶拉抬“恒逸石化”股價。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間,“何某水”和“施某紅”賬戶組期間內最高持股佔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達到當日該證券總成交量的15.6%。賬戶組進行交易的18個交易日中,6個交易日在賬戶組交易後出現上漲,平均日漲幅為0.79%,4個交易日平盤,其餘8個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該賬戶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計虧損7374845.48元,其交易資金來源於恒逸集團。
該案中,恒逸集團利用“何某水”、“施某紅”賬戶買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維持、拉抬“恒逸石化”股價,幫助實現定向增發,主觀操縱“恒逸石化”交易價格的意圖明顯。雖然其交易金額、持股比例、對市場價格影響的統計結果等交易指標均處於較低水準,相關交易委託均為真實委託,未能對“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産生顯著影響,但其動用3000萬元鉅資集中買入“恒逸石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的操縱市場行為。樓翔作為恒逸集團上述行為的決策者和經手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樓翔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該案係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特定目的的操縱行為,使得市場投資者對公司股價的表現産生判斷錯誤,擾亂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表示,對各類市場操縱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並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予以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