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情形屬“上下班途中”
- 發佈時間:2014-08-23 02:31:04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李海濤)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問題如何處理?工傷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為了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近日對該《規定》進行解釋和説明。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規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定》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其中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同時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四種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捨得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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