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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 發佈時間:2014-08-20 08:33:02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股份制公司實踐中,經常出現大股東欺淩小股東或其他股東的現象,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公司高管人員獨佔公司財務資訊和經營資訊,從而隱瞞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等。小股東缺乏對公司的了解,無法作出準確的決策及進行有效的監督,最終使自己的收益權得不到保障。此宗小股東訴求知情權案的開庭審理,對此類糾紛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義。

  這起案件有兩個細節值得玩味:一是集資款變成了投資款,最終改為股金,村民們得到了“股權證”;二是小股東到該公司交涉分紅事宜時,屢次被公司負責人以“電站賺的錢還得還貸款”為由搪塞。這裡,不妨將兩個細節交叉對比:當旺源水電站處於擬建階段,該公司通過運作把村民的債權人身份轉為股東身份,以此避免融資時雙方口頭約定支付月息的義務;而當旺源水電站建成並正式並網發電産生效益後,該公司又以償還貸款應優於分紅為由回應小股東的訴求,甚至試圖在庭審現場否認村民們的股東身份。如此吊詭反覆的身份挪轉為哪般?個中隱情,不言自明。

  該公司對小股東查閱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信、通知等申請置之不理,原因亦不外乎如此。儘管就此認定公司運營存在貓膩還需要明確的證據支撐,但結合其從未召集小股東召開股東會議、從無通報經營情況、從未進行分紅,甚至私自轉讓股權等一連串事實來看,不免讓人懷疑:不公開相關資料以滿足小股東的知情權,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間?

  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式,無論是依據新修訂《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還是從各地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來看,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最終會得到維護。需要指出的是,小股東歷時數年仍未能行使法定權利查閱公司財務賬目,公司卻在莊嚴的法庭上以“地址更新”等理由繼續推諉搪塞,維權成本高與違法成本低形成了強烈對比。為了小股東們不再有“知情”的隱憂和訴求,司法實踐亟須抬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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