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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40萬元後房子被轉賣

  • 發佈時間:2014-08-20 04:29:38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瓊珂通 訊 員李新衛

  為表示誠意購房,李先生在簽合同前就先向開發商支付了40萬元,然而一週後這套房子被開發商轉賣給他人。近日,寶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該開發商退還40萬元外,適用定金罰則賠償原告40萬元。

  購房者:支付意向金定金

  今年2月17日,李先生在寶山楊泰路上看中一個即將開盤的樓盤。為表示誠意,當場向開發商支付意向金1000元。3月22日,經過搖號確認,李先生搖中238號601室,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23000多元,總價為225萬多元。李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40萬元,對方開具了收據。

  可一週後李先生接到開發商通知,稱601室房屋已出售他人,只能退款。李先生遂于5月29日向寶山區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定金及意向金,並按定金原則退一賠一,賠償違約金40萬元。

  庭審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定購協議,協議定金處的金額是空白。然而,法庭在該協議上看到有“特別約定”:乙方(李先生)已支付的定金作為對雙方訂立 《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合同後定金轉為房價款。若在規定期限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該房屋另售給第三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不過,該協議落款處甲方簽章為空白,僅有原告一人的簽名。

  開發商:定購協議沒有生效

  “李先生是外地人,可能存在限購等因素,所以審核未通過,公司就沒有在該定購協議上蓋章,故該定購協議並未生效。”開發商辯稱,定購協議簽訂後,還要交給公司區域審核。因為定購協議沒有生效,被告有權將房屋另行出售。同時,原告支付的40萬元收據上也沒有寫明是定金,所以本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然而,李先生有另一種説法。他説,3月22日銷售人員開具收據後,雙方就簽訂協議書,抬頭明確寫明定金協議書。當時銷售人員很忙,讓他先簽字後就把協議放在開發商處,理由是下周要簽訂正式合同,拿不拿定金協議無所謂,“所以當天他們沒有將定金協議交給我,當天付定金的客戶也都沒有拿到定金協議。”

  法院:40萬元性質為定金

  雖然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並未明確這筆40萬元款項是定金,但法院認為,根據雙方陳述可以確定,3月22日李先生先支付了40萬元款項,之後原告才簽訂定購協議。雖然定購協議上定金金額一欄處為空白,但開發商同意李先生簽訂定購協議的行為,已是對支付40萬元、定購601室房屋行為的確認。

  該定購協議的特別約定處,未提及原告還需支付意向金,也沒有任何關於意向金的內容。由此可以認定,40萬元款項的性質就是定金。李先生在2月17日支付意向金後,3月22日正式定購601室房屋並支付定金,完全符合交易慣例。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後,被告擅自將係爭房屋另行出售,其行為構成違約。故原告的訴訟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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