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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高含金量政策促科技成果轉化

  • 發佈時間:2014-08-19 08:23:5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近日,《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正式發佈,對科技成果入股和分紅的激勵政策適用範圍、激勵對象、激勵方式、獎勵比例、限制性條件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今年將有5—10家企事業單位先行開展試點工作。

  《辦法》在定性適用範圍方面明確規定,凡由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含科研型事業單位,下同)及其出資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主體”)均可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激勵。

  而對科技成果的界定則強調包括已取得專利權、完成科技成果登記或其他通過行業主管部門鑒定、審定的各類應用技術成果。對激勵對象則限定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項目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核心技術成果改進做出重大貢獻的主要技術人員,對科技成果開發和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經營管理人員。

  考慮到企事業單位不同科技成果、不同轉化方式在不同階段的政策需求不完全一致,《辦法》提出了入股獎勵、收益分成、股權獎勵、股權出售、期權獎勵、分紅獎勵六種激勵方式,在此基礎上,還對每種方式做出了數量比例的細化,使政策更貼近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政策“落地生根”。

  如入股獎勵的股權價值總額不低於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凈收益的20%,但不高於50%。若給予獎勵為20%的,在作價入股時一次性兌現;若獎勵超過20%的,超過部分在5年內根據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的盈利情況逐年兌現,每實現一年盈利給予超過部分的20%;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含許可使用)的,可在實施轉讓的下一年度從轉讓凈收益中提取20%—50%用於一次性分紅獎勵,等等。

  對分配基數的認定,定義為按科技成果凈收益進行不同比例分配。即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和實施主體為該項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入的相關研發、生産、行銷等成本費用後所得凈額進行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減虧企業也能實施期權獎勵。考慮到科技成果轉化有一個過程,而且很多科技成果在轉化初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經濟效益一般要在幾年後才能顯現,這時企業會出現暫時性虧損。為激勵這類企業的科研人員,調動他們創新活力和創造效益的積極性,《辦法》特別將未來預期向好但暫時虧損的企業也納入了期權獎勵範圍。《辦法》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後虧損的企業,可按近3年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減虧額度的35%實行期權獎勵,行權價格按激勵方案批准日實施企業上一年度末每股凈資産給予折扣,折扣率按減虧率確定,最高不得超過50%。

  為讓企事業單位自主選擇激勵方式、自行制定激勵方案並組織實施,《辦法》在頂層設計之初,就明確提出簡化審批程式,下放審批許可權,改審批制為備案制,以此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釋放企事業單位創新活力。也就是説,激勵對象、激勵額度及分配原則等要素構成的分配方案,由實施主體根據規定自行制定,審議通過後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備案後實施。為防止激勵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可能為今後帶來産權糾紛問題,《辦法》對激勵方案的制定與備案、激勵方案的限制性條件、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對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各項要件、衡量指標、內部流程、外部程式、仲介機構介入、激勵對象範圍、獎勵力度、紀律要求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而建立起了比較規範的股權激勵和監督機制。如激勵方案的限制性條件中規定,對同一激勵對象不得就同一科技成果轉化進行重復激勵、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激勵、受激勵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總數的20%,經營管理人員獲得的獎勵不得超過激勵價值總額的20%等。

  在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方面明確,實施主體在制定激勵方案、組織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害國有權益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要依法查處、社會仲介機構為實施主體出具虛假審計、評估報告或法律文書等有關證明文件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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