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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裏海外代購算走私嗎?

  • 發佈時間:2014-08-19 05:35:22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國家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號公告)正式實施,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購行為,未來如未納入監管可被視為走私,遭舉報後或將受處罰。

  海關明確總價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且明顯超過個人用途的海外代購都可算做走私,人人都可舉報。

  新規一齣,不少熱衷於朋友圈買賣的人逐字逐句地將公告內容反反覆復“嚼”了好幾遍,生怕沒領會其實質精神。因為對於他們中的很多人來説,朋友圈裏的這點生意已成了他們生活的重要部分。

  最早在朋友圈裏做買賣的“先驅”們,十有八九是做代購生意的,最初,奢侈品、母嬰産品、化粧品較受關注。

  不少全職代購賣家的月收入都能輕輕鬆鬆上萬元,有位在朋友圈賣A貨包包的賣家,月入10萬元以上。

  而現在路越走越寬了,不少賣家將眼光放在胃上——賣吃的,從進口小食到重口味夜宵,從私房菜到農産品,這些買賣客單價不高,但還是給賣家帶來了豐厚的收入。

  目前,海外代購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個人出國購買,攜帶回來後再售賣給國內消費者;另一種是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國外産品以郵寄的方式進入內地。

  海關總署“56號文”規定:不管是個人到國外購物,還是電商企業做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都必須接受海關監管,提交相應的貨物清單,辦理報關手續。

  業內人士稱,公告實施後,個人跨境購物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的步驟,被明確下來。購買的物品將按行郵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徵稅。

  日前,海關總署又在官網刊登《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對56號公告進行解讀。明確了公告的適用範圍,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主體,主要包括境內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跨境交易的消費者、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為交易提供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二是渠道,僅限于通過已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交易;三是性質,應為跨境交易。

  對於未在上述條件範圍內的進出境貨物、物品,海關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貿易、郵件、快件等)辦理通關手續。

  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海關將通過大型電商平臺,把涉及海外代購和進口産品銷售的跨境貿易商家,納入監管範圍。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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