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化解鄉鎮債須順體制活金融
- 發佈時間:2014-08-19 01:00: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位專家調研發現,我國鄉鎮政府陷入財政困境,將導致農村信用環境惡化、政府公信力喪失,進而導致鄉鎮政府公共産品與服務供給不足、基層治理能力弱化,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加以解決。
多位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當前鄉鎮化債必須清積欠、順體制、活金融。
清積欠
一些鄉鎮領導和專家稱,鄉鎮政府“老債”積欠日久,導致鄉鎮基層政權在百姓心目中淪為“失信政府、賴賬衙門”,運轉更加艱難。他們建議,應從三個角度化解鄉鎮政府舊債。
一是清收還債。採取分期償還法、困難減免法、債權債務抵消法等清收有效債權,同時通過拍賣、招租、承包等閒置資産,相關收益用於償還債務。
二是降息減債。在與債權人協商的基礎上,實行降息停息、本息分離,息不轉本;對債權人放棄追討、應作收入的暫存款項、歷史性的內部往來等項目,按規定程式核銷、調賬、衝抵,擠乾“債務水分”,厘清虛假債務。
三是注資消債。國家應儘快出臺總體化債規劃。對政策性、公益性債務,應參照“普九債務”、“墊稅債務”化解的辦法,分類指導、分步化解;對鄉鎮企業債務問題,建議依法實施破産、改制後將屬於企業的債務從基層行政組織中剝離,理順債權債務關係;對大量沉澱的農業稅與農業特産稅尾欠、應收“三提五統”等項目,應通過抵扣惠農補貼等措施來全面清收,既提高鄉鎮化債能力,又凈化農村信用環境。
順體制
一些財政、審計部門專家認為,目前上級財政收入相對集中,而大量事權下沉,鄉鎮財權與事權不相稱問題依然突出。為此,建議國家和各級地方進一步增強鄉鎮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如對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可實行“分成型”財政體制,充分調動鄉鎮聚財理財積極性;對欠發達鄉鎮可實行“包乾型”財政體制,科學測算運作成本,基本保障鄉鎮正常運轉和必要的支出。逐步將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儘量減少甚至免除對鄉鎮配套資金、農民自籌等方面要求。而地方則應在嚴格鄉鎮財政紀律和約束的基礎上,提高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和覆蓋面、建立鄉村償債基金、拿出鄉鎮契稅和耕地佔用稅返回用於償債。
此外,湖南大學兩型社會研究院副院長戴曉鳳指出,政府超償債能力融資,關鍵問題之一在於只講借錢,不講還錢,是典型的政府行政式管理方式導致的結果。
有專家指出,當前必須建立健全鄉鎮債務考核和問責機制,改變“重政績考核、輕債務考核”、“重資金投入、輕效益評價”的傾向,在鄉鎮債務數額及風險情況考核中設定預警紅線,遏制過分關注任期政績和不顧財力的投融資衝動。要樹立“減債也是政績”的新觀念,把消化存量債務作為考核鄉鎮領導幹部的重要方面;要對鄉鎮領導班子嚴格責任審計,對控債失職、弄虛作假的幹部,一經發現即取消提拔資格,嚴厲追究責任。
活金融
還有專家指出,一段時期以來,金融機構尤其是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貸存比”與“涉農貸款比”過低,金融機構變成“抽水機”,將基層資金大量向外輸送,造成了縣域資金流動的異化。一方面,政府為了將資金從外引進來,不惜代價招商引資;另一方面,本地所擁有的金融資源卻很便宜地由金融機構向外輸送。
專家建議,在鄉財縣管背景下防範和化解鄉鎮債務,必須切實改善縣域金融環境,改變目前金融資源向大城市集中,縣域特別是農村和小城鎮空心化的趨向。
為此,國家和地方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強化縣域“貸存比”與“涉農貸款比”。即在對縣域金融進行監管時,人民銀行與銀監局在“貸存比”與“涉農貸款比”上設立具體的指標任務要求。對已經進入縣域的大中型國有控股及股份制銀行,規定“貸存比”與“涉農貸款比”的年度增長計劃,以及必須在一定年限達到的最終目標,由所在地銀監局負責監管。
而對於新申請進入縣域的銀行金融機構,必鬚根據要求制定有“貸存比”與“涉農貸款比”計劃書。建立縣域商業銀行和農信社與其他大中型銀行分類監管體系,探索對於縣域金融機構向縣域經濟資金投入的激勵方法和機制。此外,還應加快縣域民間金融開放改革的步伐,保證縣域金融市場的正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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