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托克遜縣法院一案件被指“先判後審”
- 發佈時間:2014-08-18 07:0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份普通的民事判決書,卻引發了人們的關注。因為這份判決書在沒開庭前就已經“出爐”,而開庭審理時,被告蓋玉豹、黃曉兩每人平均未到庭。
蓋玉豹、黃曉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明顯存在違規情況。
2006年12月11日,蓋玉豹、黃曉和戴某共同出資成立了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戴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隨後,戴某和一私人發生經濟糾紛,被告上法庭。因蓋玉豹、黃曉也是公司的股東之一,一同列為被告。
“沒多久,戴某因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獄。而這起經濟糾紛案件從立案到開庭判決,我一點也不知道。一直到2012年3月9日,托克遜縣法院一名工作人員突然來找到我,説我被告了,之前因為我下落不明,所以此案就缺席判決了,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既然下落不明,你是怎麼找到我的?你們這是故意造成當事人缺席判決,這樣的案子我們堅決不服。”被告人蓋玉豹對這一案件提出了質疑。
據蓋玉豹回憶,當時這位法院工作人員面對他的質疑,無言以對,就走了。自那以後,托克遜縣法院兩年內一直沒人找過他。
然而,讓他始料未及的是,2014年1月26日,涉及該案的另一名被告黃曉突然收到銀行短信,賬戶大概有11萬餘元被劃走。黃曉打電話詢問銀行,才知道是被托克遜法院劃走。黃曉馬上打電話詢問蓋玉豹,蓋馬上查詢資産,結果發現,自己名下的房子也被查封。
隨後,蓋玉豹和黃曉倆人找到托克遜縣法院,才看到判決書,才明白自己敗訴的始末,才知道自己真的是輸了一場官司。
黃曉説,法院兩次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都未直接送達到他本人手上,而是由並不在一起居住的未成年女兒和已離婚的前妻簽收的,自己早在多年前就已搬離出該地址。
黃曉認為,法院沒有通過電話聯繫其本人,這兩次簽收,法院顯然都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最終導致其失去了應訴抗辯和對一審判決上訴的權利。
蓋玉豹也沒有收到法院送達的傳票。法院稱,送達回執結果是“查無此人”。蓋玉豹説,自己在該郵寄送達地址已居住多年,且是唯一的住所,妻子、孩子也都在。他質疑,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會有郵寄送達時出現查無此人的結果?
“托克遜縣法院工作人員執行時告知我説,‘因為你下落不明,所以就缺席判決了,判決已經生效。’”蓋玉豹想不通,同樣是自己的家庭地址,同樣是自己十年未換的手機號碼,為什麼法院送達傳票時屢次説找不到自己,而到案件執行的時候,就找到了呢?
就在蓋玉豹和黃曉為法院沒能將傳票按程式送達他們手中而有異議時,更大的發現讓他們驚詫。蓋玉豹的律師在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查閱卷宗時無意中發現,該案最後一次開庭時間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決書的作出之日是2011年6月4日。
蓋玉豹向中國青年報記者提供的2011年6月4日托克遜縣法院作出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中顯示:法院對這起糾紛進行了審理,被告黃曉、蓋玉豹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答辯。法院認為,黃曉、蓋玉豹是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原告王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為此,他們向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吐魯番中院只是讓托克遜縣法院把開庭和判決書的日期改為一致,而後駁回他們的再審申請。
2014年5月,中國青年報記者就該案分別採訪了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和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曾經審理該案的審判員、現任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郭尹明説,黃曉、蓋玉豹這個案子,托克遜縣法院處理得非常認真。從字跡上看,法院不可能在給當事人送達的傳票上做‘手腳’,更不可能存在“先下判決、後審案”的事情,日期錯誤純屬筆誤。
就此案,中國青年報記者還採訪了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玉英。張玉英專門查閱了該案的卷宗,她説,據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了解,該案判決時間和開庭時間並不衝突,日期不一致,純屬筆誤,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張玉英同時表示,托克遜縣法院的記錄顯示,此案在送達傳票的程式上,並沒有違規之處,更沒有刻意去規避當事人。該案是經過合議庭合議過的,從時間上看,從順序上看,不可能存在程式上的錯誤,何況最後只是存在一點瑕疵,對此,中級法院不可能再審。
張玉英再次表示,如果中級法院發現由於筆誤或者其他原因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內部嚴肅處理。但據她了解,托克遜縣法院的這次判決,並未給當事人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所以無需再審。
蓋玉豹和黃曉表示,如果法院按照正常程式送達傳票,並按程式合法地開庭審理案件,充分給予原被告雙方申辯的權利,按照法律法規,該怎麼判就怎麼判,他們沒有話説。但是,現在法院的這種做法和審理結果,他們不能接受。
截至記者發稿前,根據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和吐魯番中級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原告王某的電話號碼,該號碼始終處於關機狀態,中國青年報記者未能聯繫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