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醫療器械名稱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
- 發佈時間:2014-08-17 11:14: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 劉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佈通知,就《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規則》意見稿中要求,醫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不得含有産品的型號或規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或者誇大適應症的內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傳性內容。
意見稿中重點提出,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不得含有“最佳”、“最新”、“唯一”、“精確”、“速效”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詞語;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的詞語,或含有表示功效、説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或者誇大適應症的內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傳性內容。不得使用未經科學發現證明或臨床結果證明,或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規範命名是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沒有統一的命名體系,産品名稱就會存在表述不準確、用詞不規範,導致同名異物、同物異名的現象,從而影響産品的有效識別,影響醫療器械科學監管和産業規範有序發展。
為此,國家食藥監總局起草了《醫療器械命名規則》徵集意見稿,明確了規範命名的目標和對象,對命名現存主要問題進行初步規範,提出了命名的途徑和方法。意見稿中提出,醫療器械命名應與産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科學、明確、簡短。不得誤導、欺騙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