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近日發佈通知,就《醫療器械命名規則(試行)》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提交截止日期為2014年8月30日。意見稿要求,醫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人名、企業名、品牌名、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不得含有産品的型號或規格;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或者誇大適應症的內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傳性內容。北京商報記者 夏姍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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