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局副主任貪700萬判14年半 指使虛開發票騙工程款
- 發佈時間:2014-08-17 09:03:46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水務局副主任貪700萬判14年半 指使供貨商勞務商虛開發票騙工程款
昨天記者獲悉,因在管理工程過程中,多次指使供貨商、勞務商虛開發票,騙取其中部分工程款,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原副主任劉增榮一審被法院以貪污罪和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半。
>>案情回顧
涉嫌行賄查出貪污
51歲的劉增榮,案發前是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還曾任北京昌水建築公司第八施工處處長。昌平區水務局副局長王某的證言顯示,昌水公司是昌平區水務局下屬單位——昌平區水務局施工總隊為解決施工資質而成立的公司;燕龍公司是昌平區水務局成立的公司,兩家公司均為全民所有制。施工總隊、昌水公司、燕龍公司,這三家單位實際上是“三塊牌子,一套人馬”。2000年3月,昌水公司任命劉增榮為施工八處處長,2010年4月,昌平水務局任命劉增榮為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
在案證據顯示,昌平檢察院反貪局在查辦一起受賄案件中,掌握了劉增榮涉嫌向他人行賄1萬元的線索。2012年2月23日,檢察院電話聯繫水務局,劉增榮接通知于當天前往檢察院接受調查。期間,劉增榮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其涉嫌貪污犯罪的相關問題,而這些問題是當時檢察機關沒有掌握的。經調查,劉增榮的行賄犯罪線索反倒沒有成立。
2012年2月23日,劉增榮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3月9日劉增榮被逮捕。
>>庭前會議
被告人不承認貪污
2013年9月29日,市檢一分院對劉增榮提起公訴,指控其于2011年至2012年初,在負責管理北京燕龍實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燕龍公司)、北京昌水建築公司(以下簡稱昌水公司)、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以下簡稱辛店河管理處)的工程過程中,多次指使為工程提供材料或勞務的劉友兵、馬永、林世明、侯慶輝、郭宇軒(均另案處理)虛開發票,金額共計800余萬元。
庭審前,法庭召集檢方、劉增榮及其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對劉增榮是否涉嫌構成貪污罪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劉增榮對虛開發票罪名並無異議,並表示其在負責工程項目中有墊資行為,其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取得的錢款均為彌補其之前的墊資款項,故不構成貪污罪。其辯護人表示,劉增榮任職期間在施工過程中與燕龍公司、昌水公司屬於承包關係,且公司允許劉增榮佔有工程剩餘利潤,並提交公司會議記錄、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劉增榮不構成貪污罪。
>>法院判決
兩罪並罰判14年半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的在案證據顯示,2011年、2012年劉增榮指使劉友兵等5人虛開發票91張,金額共計706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增榮利用這些發票從燕龍公司、辛店河管理處騙取工程款,並要求劉友兵等人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騙取的工程款共計706萬餘元交予其或匯入其及其子劉某的銀行賬戶內,非法據為己有。這部分錢款應認定為貪污錢款。另一部分,法院認定劉增榮于2011年間指使劉友兵一人虛開發票175萬元,這部分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對於劉增榮墊資的辯解,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案證據和證人證言顯示,劉增榮沒有墊資行為。在施工中的承包關係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劉增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昌水公司施工八處處長、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尚未竣工結算前虛開發票騙取工程款歸個人佔有,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貪污罪;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虛開發票,情節嚴重,構成虛開發票罪。鋻於其到案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退繳了所獲全部貪污款項,因此對其從輕處罰,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半。(記者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