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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六大問題不容忽視

  • 發佈時間:2014-08-16 16:2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一些農村因土地承包引發的矛盾糾紛日漸多發,誘發這些問題的原因,既有農村土地管理方面的疏漏,也有農村幹部法制意識的薄弱。

  □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蘇龍存陳娜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但個別地方在落實這些政策時出現偏差,由此引發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糾紛日益多發,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在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採訪時了解到,該市檢察院對當地出現的農村土地承包矛盾糾紛進行調研,發現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發包程式不合法、承包合同簽訂不規範、非法侵佔集體土地、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改變土地用途、因村委會班子換屆重復發包土地、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混亂引發糾紛六大問題。

  現象

  程式不合法合同不規範

  2011年年初,萬寧市龍滾鎮新市村委會單獨與萬寧衡順建材有限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邊黎嶺山地100畝地租賃給萬寧衡順建材有限公司。然而,這100畝土地的發包權屬於村民小組,民主議定的範圍應當是村民小組,村委會無權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有的村在發包土地時,既沒有召開十八周歲以上的全體村民會議,也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把土地隨意進行發包,雖然有的也簽訂了承包合同,但簽訂主體不合格,發包程式便不合法,從而導致合同無效。

  “有的承包土地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承包合同簽訂不規範,導致雙方對承包合同的內容認識不一致,從而引發糾紛。”萬寧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曾聖和説。

  曾聖和介紹,除此之外,農村土地承包領域還時常發生非法侵佔集體土地的情形,其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村民一直沒有將因歷史原因佔有的土地交回村集體;另一種是村民實際佔有使用土地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中也常發生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萬寧市檢察院檢察官唐麗娜説,然而,有的土地承包戶違反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未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私自在耕地上進行建設。

  記者了解到,在實踐中,村委會班子換屆也可能引發重復發包土地問題。當前,個別地方的農村選舉在運作中仍不完善、不健全,新一屆村委會幹部上臺後隨意解除合同另行發包的現象時有發生。

  2013年,萬寧山根鎮華明村委會某村民小組將荒廢多年的土地發包引發糾紛。此案例顯示,個別農村幹部工作責任心不強,沒有將荒廢多年的土地納入正規管理範疇,在土地開發過程中也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導致層層轉包坐收漁利現象大量存在。

  對策

  完善土地檔案管理制度

  “加強土地承包管理規範化建設,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萬寧市檢察院檢察長范建綏告訴記者,相關責任部門應結合實際,以市為單位統一土地管理臺賬、土地承包檔案、機動地、“四荒”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

  范建綏表示,相關部門還要以村為單位建立農村土地承包臺賬,對每個農戶的家庭承包地、機動地、“四荒”資源和流轉土地等農村土地的面積、方位、承包人、發包期限、權利義務等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建立數據庫,建立完備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對土地承包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與此同時,村幹部應增強土地承包的程式意識。在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時,村幹部應當及時向村民公佈土地承包的有關資訊,讓農民享有知情權,不搞暗箱操作,嚴格發包程式。

  范建綏稱,在基層隊伍建設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村幹部的培訓力度,切實增強村幹部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強化對村幹部行為的監督,及時介入、糾正不經民主議定程式的行為,及時撤換工作能力低下、群眾意見大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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