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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修改版: 集合投資無需報國務院

  • 發佈時間:2014-08-16 09:13: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國務院日前修改了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其中包括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共涉及到六個方面。比對原條例與修改的條例可以發現,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産進行集合投資,不必再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只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即可。

  具體看,修改後的條例明確,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後的條例同時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並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對變更業務範圍、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停業、解散、破産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根據修改後的條例,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産進行集合投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借入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的債,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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