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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腐有助降低企業隱性成本

  • 發佈時間:2014-08-16 08:02:3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趙洋 馬梅若

  各銀行出臺舉措降低服務收費只是緩解了企業融資的顯性成本,而隱性成本或許才是部分企業真正的無法承受之重。因此,將金融領域的反腐持續深入下去,解決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隱性成本問題,當屬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一環。

  近期,為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等多措並舉,切實為小微企業融資“減負”。對於企業而言,這些“減負”措施固然是利好消息,但是各種跡象顯示,在顯性成本之外,更令小微企業頭痛的可能是一筆難以言説的支出———好處費。

  事實上,好處費大大推高了小微企業融資的隱性成本,其背後往往與各種金融腐敗相關。近些年,以“市場化”為名、走“程式化”過場但實質頗具隱蔽性的金融腐敗在小微企業融資環節屢見不鮮。

  十八大以來,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落馬高管有數十人,僅銀行系統就有20余名行長級高管落馬。

  比如近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安徽省農發行原副行長操良玉,檢察機關指控其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審批貸款收受好處382萬元。檢察機關稱,2003年至2013年,嫌疑人操良玉所收的近半賄賂來自安徽省安慶市江花棉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在貸款事項上獲得幫助,該公司法人代表儲某多次向操送現金。又如今年6月受審的農行原副行長的楊琨,根據庭審記錄,楊琨先後收受財物3079余萬元,其中包括價值40萬元的紅木傢具以及某開發商為取得項目貸款送給楊琨的重達數公斤、價值約120萬元的金條。

  這些觸目驚心的數字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在信貸依然屬於相對稀缺資源的背景下,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處於弱勢地位,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則居於強勢,這種不平等關係容易滋生銀企交易潛規則,即部分大權獨攬、簽字權在握的銀行高管向貸款需求迫切的企業索取好處費。也就是説,各銀行出臺舉措降低服務收費只是緩解了企業融資的顯性成本,而隱性成本或許才是部分企業真正的無法承受之重。因此,將金融領域的反腐持續深入下去,解決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隱性成本問題,當屬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一環。

  首先,必須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健全相互制約的內控機制。儘管經過商業化改革後,銀行內部控制、信貸流程等都已趨於完善,但即便如此,部分銀行分支行行長手中的一支筆權力依然過大,信貸審批權和壟斷權力的高度集中滋生了市場上的尋租行為,助長了腐敗之風。要削減貸款過程中的“灰色成本”,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制度,健全相互制約的內控機制,借此約束相關管理人員不透明活動和灰色行為,使貸款分配的權力和責任透明化,從銀行內部完善貸款審批體系和行為監督管理。

  其次,必須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必須切實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降低融資成本的會議精神,從綜合治理的角度多措並舉,確保小微企業有資可融、渠道通暢。有資可融意味著今後貨幣當局要繼續堅持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信貸總量合理增長,加大支小的再貸款、再貼現力度,落實支援小微企業融資的定向貨幣寬鬆政策。渠道通暢則要求有關部門大力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利率定價自律機製作用。目前,由於剛性兌付神話仍未實質性打破,市場無風險資金價格水漲船高,導致社會融資成本的飆升。要根治這一現象,仍有賴於金融改革的推進。

  再次,司法機關需儘快完善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國家強制力規範和約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高管行為,用立法手段嚴懲貸款環節的金融腐敗現象,防止部分人利用法律規定疏忽之處謀取私利。例如,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的任後審計制度、完善外部權力監督體系,避免信貸權力被濫用,並在問題發生時能夠儘快通過合理合法的流程來追溯當事人責任。

  最後,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同時,也可發動社會公眾的力量監督金融機構貸款行為,利用社會的輿論場對貪腐等違法亂紀、有悖道德的行為施加壓力。當然,整個社會的誠信風尚建設需要曠日持久的努力,因此必須及早推動公民誠信體系建設,從意識上根除官員權力尋租的基礎,從文化約束上弱化借款方對貸款灰色環節的慣性,從權力保障層面將監督金融機構的力量交給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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