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村官腐敗”的成因著力遏制
- 發佈時間:2014-08-15 05:59:5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村官腐敗”發生在村裏,但有時候根子並不在村裏
□ 當務之急要強化各級組織的法律監督和責任監督,避免腐敗在鄉村遍地滋生
□ 長遠看,根治“村官腐敗”在於完善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最近,“村官腐敗”問題引人關注。據有關機構不完全統計,去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元。這些頻現的“村官大腐”、千萬級乃至上億級“村官大案”,在引起公眾熱議的同時更令人深思。如何才能從根子上防治“村官腐敗”?
討論防治“村官腐敗”問題,先要弄清楚一個概念,“村官”具體指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目前農村現狀,“村官”就是“村兩委會”成員,即農村黨支部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中,多數“問題村官”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搞清“村官”身份,對分析“村官腐敗”發生的原因非常重要。
從這些年農村實踐來看,導致“村官腐敗”的原因很多,也很複雜。僅從利益誘惑來看,就涉及土地補償款、救災救濟款物,還有糧食直補、移民、退耕還林、宅基地等款項,以及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礦山、灘塗、荒地、工程及廠房的出租、轉讓、發包等許多方面,如果私欲當頭,又缺乏監督,每個方面都可能出現貓兒膩。
不過,無論原因多麼複雜,透過表像來看,導致“村官腐敗”的原因主要是兩點。一是內部監督力度減弱或者缺失。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要接受全體村民監督。但當前的現實是,農村大量勞動力外出務工,村裏留下來的基本是老人婦女和兒童,受各種因素影響,這些留守人員沒有能力、沒有精力,不知道也不願意去行使監督權。加上一些地方家族勢力、宗族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的存在,村民監督更加弱化,這就使少數素質不高的“村官”有了貪腐條件。
內部監督乏力還有一種表現:在許多地方,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成了“一肩挑”,這雖在某種程度上對推動農村工作快速展開有一定作用,在村民自治比較成熟的地方可以推行,但這種結構使本來在組織程式上可以相互監督的“兩委成員”在身份上模糊了,尤其是當自律性差、素質差的人權力獨攬之後,更容易形成“一言堂”,使內部監督形同虛設。
“村官腐敗”的第二個原因在於外部監督缺失或者不到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村委會成員要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鎮和縣有關部門負責;村民對村委會不履職的情況可以向鄉鎮和縣有關部門反映。但現實生活中,一些農村村務基本不公開,村民難以監督;審計時鄉鎮和縣又基本沒有精力,村裏賬目最終成了一筆糊塗賬。
外部監督乏力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村鄉縣存在利益糾葛。據統計,近幾年“村官腐敗”絕大多數與農地徵佔、宅基地拆遷等有關。現在各地建設項目很多,每一個項目都要涉及土地,基本就是農村集體土地。鄉鎮和縣招商引資要用地、建園區要用地,怎麼辦?只能徵轉、流轉農村土地,這就要與村委會拉關係,依靠村委會想辦法。這時候,不僅外部監督審計弱化了,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私字當頭的人還會趁機與村官相互勾結,腐敗由此産生。
所以,“村官腐敗”發生在村裏,但有時候根子並不在村裏。遏制“村官腐敗”,需要強化鄉鎮和縣各級組織的法律監督和責任監督,發現一起追究一起,避免腐敗在鄉村遍地滋生。從長遠看,還在於推進完善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實行村民自治有很明確的規定,只要各地真正紮實地推進落實,就能從根本上遏制“村官”腐敗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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