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
- 發佈時間:2014-08-14 01:31:20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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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是一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産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産,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擁有並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産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本項優惠的政策依據是《關於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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