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碩股份8年調查終獲處罰 或引發股民維權浪潮
- 發佈時間:2014-08-13 10: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證監會在經歷了8年漫長調查後終於對寶碩股份(600155)開出了罰單,監管機構認定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擔保事項、相關定期報告虛增利潤等五項違法事實。針對前述違法事實,證監會對寶碩股份作出60萬元處罰。隨著行政處罰的塵埃落地,投資者針對該公司的民事賠償
浪潮也開始席捲而來。
五大虛假陳述行為追朔至八年前
公開資料顯示,寶碩股份虛假陳述違法違規要追溯到8年之前。2006年10月22日,寶碩股份公告稱,因涉嫌虛假陳述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如今隨著證監會處罰決定的下達,公司的違法事實也隨之公佈。
據寶碩股份發佈的公告,寶碩股份在重大事項披露方面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佔用資金事項。自2001年以來,寶碩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東寶碩集團佔用資金4.37億元,寶碩股份未按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直至2006年10月才對外公告。二是未按規定披露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事項,2001年至2006年,寶碩股份為其他公司銀行借款等事項提供對外擔保,寶碩股份未按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直到2006年10月才對外公告。
寶碩股份在財務資訊披露方面存在多項違法事實,其中虛增利潤事項就有三項,一是2001年年度報告至2006年半年度報告少計財務費用,虛增利潤;二是寶碩股份通過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創業塑膠分公司虛增利潤;三是2003年年度報告通過保定富太塑膠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虛開發票虛增利潤。此外公司還存在貨幣資金虛假記載,以及人為調整2006年半年度報告報表的違法事實。
律師稱頂格處罰60萬不足懲戒違法
據《投資快報》記者向法律界人士了解,寶碩股份因上述違法事項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是《證券法》規定的對虛假陳述處罰的上限。長期從事證券維權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對記者説,像南紡股份連續6年造假,累計虛構利潤3.44億元,蓮花味精虛增利潤約4.94億元也只被證監會處罰50萬元,寶碩股份如今被頂格處罰60萬元,可見其違規事項的嚴重性遠勝於南紡股份和蓮花味精。
對此,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指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寶碩股份信披違法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寶碩股份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利息及印花稅損失).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也表示,寶碩股份案“違法時間長達六年、存在五項違法行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證監會予以頂格60萬元罰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懲戒其違法行為,相比之下,權益受損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才是硬道理。
厲律師指出,寶碩股份有望成為石家莊中院審理的第二起虛假陳述賠償案,2013年12月石家莊中院調解審結66位投資者訴廊坊發展虛假陳述案,投資者實際獲賠1294.57萬元,這有助於提升寶碩股份投資者依法維權的信心。
破産重組不影響索賠
那麼,經歷了破産重整的寶碩股份,投資者是否還能索賠?
“此次被投資者索賠的主體是寶碩股份,賠償責任應由上市公司寶碩股份來承擔。”許峰説。此外,該律師還表示,根據公司此前公佈的破産重整方案,普通債權中各家普通債權人10萬元以下部分的債權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中各家普通債權人超過10萬元以上部分的債權,將通過按13%比例以現金清償或是將出資人讓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不同意分配股票,或無法按時提供開戶資料的,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託的機構持有,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且寶碩股份股票恢復交易後六個月內變現,並分配給相應債權人。許峰強調“可見,此次若股民起訴公司,一旦被法院確權,將按照不同比例獲得賠償。”
據許峰介紹,早年其曾代理了49位夏新電子(現象嶼股份)投資者索賠案最終順利獲賠,這是國內第一起經歷破産重整後投資者提起索賠而順利獲賠的案件。寶碩股份與其之前代理的夏新電子案類似。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
那些投資者符合寶碩股份索賠條件呢?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間買入寶碩股份股票,並在2006年10月2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管轄法院是石家莊中院。
而許峰則認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間買入寶碩股份,並在2006年10月22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提起此次索賠。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投資者,不同維權律師因為法律觀點差異,提供的索賠條件也會有差別,最後都以法院審理後認定的索賠條件為準。
此外,擬起訴索賠的投資者應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上海證交所股東卡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帳單原件(從首次買入寶碩股份列印至今)、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