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業亟需明確監管部門 上半年超百家網貸平臺跑路
- 發佈時間:2014-08-13 09:58:1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利用P2P網貸平臺,在短短8個月時間裏,吸收1000余名投資者共2億多元投資金額,造成投資人5000多萬元的損失,犯罪嫌疑人劉某卻跑路了。近日,劉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警方上網追逃,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獲悉,今年以來,浙江多地接連出現多家P2P平台資金鏈斷裂、負責人出逃、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資詐騙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0家平臺因涉嫌利用P2P平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國已有超過100多家網貸平臺跑路,暴露出監管缺失帶來的後果。
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蔄牛表示,利用P2P網貸平臺開展非法集資行為的治理,非公安機關一家能夠完成,需由政府牽頭,多部門聯動,整合社會資源,建立長效機制。
打著高息幌子發佈假標
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一種創新載體,P2P展現出強大的吸金能力。衢州中寶投資有限公司從創立到案發的3年時間,累計向全國31個省的1600余名投資人融資約10億元;湖州金元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成立,到案發僅5個月時間裏,通過“家家貸”民間理財資訊平臺,吸收註冊會員2500多人,非法集資近2億元。
湖州金元寶公司通過租用伺服器,在網上開設“家家貸”民間理財資訊平臺,對外宣傳是新型的P2P投資模式,投資人通過平臺以投標的方式將資金出借給金元寶公司登記的借款人,金元寶公司從中賺取手續費。具體方式是會員在網站上註冊後,可通過線上或線下進行充值,投資人可以用賬戶內的金額進行投標。
金元寶公司每天在網站上發標,分“秒標”、“天標”、“月標”、“約標”等,吸引會員來投標。標滿後公司會對投標人所投的金額按照百分比進行獎勵,為投標金額的0.7%至0.92%不等。辦案民警介紹,金元寶公司在網站上發的基本為虛假標。
投資人要投資,首先要約標,即與金元寶公司事先講好要投多少錢的標,然後由金元寶公司的工作人員將相應金額的標發在網站,由投資人進行投資,該標投標人數較少,一般有1人至2人。標滿後,公司對投資人按0.7%至9.2%進行獎勵。
標到期限後,公司會將相應的本金加利息打入投資人在網站的賬戶內,年利率達22.4%。投資人可以選擇續投,也可以提現。續投會有獎勵,為投標金額的0.2%至0.3%。
浙江省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中發現,P2P網貸平臺利率畸高。如湖州市安吉縣發生的3起以P2P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中,金元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對外吸收投資者投標的年化收益率為22.4%,加上投標獎勵,總體年化收益率達到30%左右。
不僅涉案的平臺利率高,其他P2P平臺對投資人承諾的回報也在18%至25%左右,個別平臺綜合年化收益率甚至達到50%,遠遠超出一般公司企業的營利能力。
期限錯配資金流向不明
記者從衢州市公安局獲悉,7月15日,中寶投資的法定代表人周輝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移送起訴。
據查,2011年2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周輝假借他人名義虛構貸款人和貸款用途,頻繁在網站上發佈貸款協議,累計超過5000份,以此吸引投資人對貸款協議進行投資,而虛構的貸款項目金額佔網站發佈貸款協議總金額的90%以上。
周輝還用非法吸收的資金購入多輛二手高檔車,虛構原車主為發標人,以二手高檔車為“抵押物”並創新“石頭標”投資模式,自行炮製寶石買賣和利潤分紅,並將吸收的全部資金歸集在自己的個人賬戶,除用於前期集資人本息提現外,主要用於個人消費和揮霍。除已歸還集資人本息6.93億余元,尚有1138人的本金約3.57億元沒有歸還,涉嫌集資詐騙犯罪。
浙江省金融法研究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分析認為,P2P網貸平臺本應是融資資訊仲介,但很多經營者利用期限錯配,將長標拆成短標滾動融資,滿足到期兌付,實質上是將P2P平臺做成了資金池,而平臺對此又沒有進行資訊披露,投資人不知道自己的錢去了哪兒,究竟投到了什麼項目上。
監管缺失打擊處置困難
據P2P業內人士反映,目前P2P平臺設立的技術門檻低,只需在軟體公司買個軟體就可以運作,正規從事P2P仲介業務的平臺僅為極少數,絕大多數公司打著P2P的旗號,實施的卻是非法集資活動。
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金融犯罪偵查支隊政委曹驥介紹,與P2P網貸平臺日常經營活動有關的監管部門,可能涉及工商、金融、人民銀行、銀監、通信等,但事實上,目前金融主管監管部門都沒有對P2P網貸平臺進行備案登記。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門雖然對網路平臺和公司設立分別予以登記備案,但往往由於實際經營與設立登記資訊背離,實際底數並不清晰。也就是説,目前沒有一個部門將P2P網貸平臺納入監管之中,P2P行業仍處於監管空白。
P2P網貸行業游離于行政監管之外,跑路事件一旦發生,不但給投資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對社會和諧穩定埋下極大隱患,致使原本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的公安機關被推上處置第一線。
另一方面,很多辦案民警認為,如果打擊過早,部分P2P平臺參與者會誤認為是公安機關的介入導致了他們的損失,將矛頭直指公安機關;如果打擊過晚,犯罪嫌疑人已攜款潛逃或資金虧空,受害群眾又會聚眾信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衢州中寶投資案發後,就有多位投資人提出質疑,並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幾位投資人反覆聲稱,中寶投資營運至今3年多,一直“運作穩定,提現迅速,信譽良好,從未發生過違約事件”,並認為如果沒有警方的介入,中寶投資還可以繼續運營,反而是警方的突然行動,讓投資人沒有時間撤出資金,而這些資金往往是多方籌措而來的。
更多的案件則是P2P平臺負責人跑路之後介入調查。
2014年1月6日,40歲的重慶人方某到安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在安吉縣信邦創投有限公司平臺投資了7萬餘元,現平臺不能還款,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安吉警方受理後,又陸續接到全國各地10余人報警。經初查,安吉警方于2月5日對信邦創投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在另一起P2P跑路案中,警方發現安吉匯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已抽逃出資。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這家公司立案偵查,同時對公司3名責任人以涉嫌抽逃出資罪採取強制措施。
□説“法” 制定準入標準規範網貸平臺
針對P2P平臺頻頻違規而侵害投資者的事件,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蔄牛建議,要規範P2P網貸平臺,首先要制定準入標準,通過行業協會形式聯合各網貸企業,研究制定區域性的P2P網貸行業準入標準,對P2P網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從業資格、技術規格、徵信體系、資訊公開、資金託管、風險準備、利率水準等各方面進行嚴格規範;明確監管職責,提前明確銀監部門作為P2P網貸行業主管部門的角色定位,形成包括金融辦、人行、工商、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及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參與的監管格局。北京律師時靜建議,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監管,應體現在加強平台資金流動性的監管上,重點監管P2P平臺的資金來源、結算等程式,從而避免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洗錢或其他的商業詐騙活動。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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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底,柳某開辦“阿拉貸”網站。“阿拉貸”是一家在寧波註冊的P2P網貸平臺,運營公司為寧波市江東阿拉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柳某通過在各個投資類網站上打廣告或者朋友間傳播,以高息吸引全國各地的投資人來“阿拉貸”網站投資。柳某將募集來的資金出借給需要資金的企業或個人用於經營或銀行轉貸業務,從而賺取利息差。
2013年9月,公司整體轉讓,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柳某仍擔任公司的技術總監。吳某則繼續公司之前的經營模式,將募集來的資金匯入其名下的個人銀行賬戶,並全部出借給寧波一家貿易公司。
2013年11月中旬,這家貿易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借款,直接導致阿拉貸公司無法支付投資人的提現金額。至案發,全國200余名投資人共計3000余萬元款項無法收回。□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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