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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購車“手續費”不合理律師:可要求三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4-08-13 07:36:07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祝微

  您在貸款買車時是否被收取了“手續費”?您知道這些“手續費”其實收取不合理嗎?

  昨日,長春市工商局針對我市4S店收取“手續費”的問題邀請全市20多家4S店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展開座談。結果,一個已經成為普遍現象的收費,在會議上顯露了“欺詐”的真容。

  上半年汽車投訴不斷增加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消協關於汽車受理的家庭投訴為61件;汽車類投訴為168件。而且汽車的投訴量在不斷增加。

  在投訴的案件中,貸款購車收“手續費”的案子是最多的。由於汽車廠商間的競爭,貸款購車這種超前消費模式也成為了促銷的手段,但是由此也引發了許多問題,如前期貸款過程中商家指定了貸款公司、貸款公司以各種名目收取費用及固定在一個地方交保險,保險金額不斷增加,金額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貸款“手續費”收取成行規

  工商部門在今年汽博會期間對長春市40家汽車4S店進行的暗訪調查顯示,眾多4S店推出“0利率”貸款購車,但是在辦理手續時又要收取相關的服務費。所謂“手續費”,就是指車主通過貸款購車所衍生的一種費用,即4S店替買家去銀行辦理申請貸款的相關審批手續,在辦理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費用、經銷商提供的服務所需的費用等。例如,購買一款賓士車的手續費竟高達18707元。

  同時,調查人員發現,車貸收取的“手續費”與車價掛鉤,常常是不同款式的車“手續費”各不相同。消費者辦理車貸的過程中沒有選擇權,無法自我決定選擇4S店合作的哪家銀行或貸款公司,有時也無法決定自己是否能不通過4S店與貸款公司達成協定。另外,“手續費”沒有具體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指明該項收費的標準是什麼,也沒有正規的發票,有時僅僅通過口頭告知,並且服務費還可以講價。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能導致該筆費用的不合理。

  “手續費”是商家的“跑腿費”

  那麼,針對消費者的訴求,車商們又是怎樣説的呢?

  “收取‘手續費’的現象是4S店普遍存在的,消費者買車本身就已經同意並且認可這種形式,關於這個‘手續費’的訴求沒有普遍性,並且我們在買家付款之前已經告知‘手續費’問題,汽車作為一種奢侈品也要付出代價。”參會的20多家4S店的代表也説出了自己的意見。按照商家的説法,這樣的收費是正常的,商家需要有自己的利潤,不過商家是有額度限制的,並且各家4S店相互競爭,所以出現了‘手續費’砍價的現象。“由於公司規模不同,我們的發票只能開維修或買車的發票,營業執照上不允許開‘手續費’發票,所以才出現了發票不正規的問題。同時也因為不同車型的貸款額度不同,差價也不同。”

  另外,有4S店的代表認為,消費者既然付款也就是認可這個收費方式,並且“手續費”的收取也是商家替消費者跑腿的費用。

  構成欺詐 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市工商局法律顧問劉艷成律師針對此問題談到,在我國只有兩種貸款收取手續費時有法律依據。其一為委託貸款即自然人將錢委託給銀行,銀行收取相關費用;另一個為信託貸款即消費者拿錢買信託産品,隨之收費。而貸款購車收取手續費是沒有依據的。

  劉律師還指出,這樣的行為存在欺詐。“根據《消費權益保護法》第20條提出要商家明確標價。並且《合同法》53條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違背另一方意願所簽訂的合同,另一方有權向法律申請撤銷。55條還明確提出,構成欺詐需交三倍金額的賠償金。”

  工商部門:

  銀行和經銷商協議

  不應強加給消費者

  針對4S店的説法,長春市工商局相關人員指出,銀行與經銷商之間的協議,不能強加給消費者。比如貸款購買一輛10萬元的車,經銷商與銀行簽訂協議批准貸款,隨後消費者分期還款,銀行獲得利息按照固定日子返給經銷商金額,悉數還完後扣除銀行利潤可能返還9.8萬元。並且經銷商打給4S店款項時也有一個時間差。但是這樣的損失不能由消費者填補,這應該是4S店與經銷商之間的事。如果貸款購車,消費者提出自己去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應該不收這筆款項。

  對此,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認為,汽車貸款是經銷商為了達成銷售目的而開展的延展性服務,服務的目的在於購車交易的順利達成,所以應是汽車銷售商附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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