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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的公告

  • 發佈時間:2014-08-13 05:35:29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就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其具有以下4個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四是以其所謂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二 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

  1.以興辦實業,借房地産開發項目、建築施工合同為由承諾高額利息回報進行非法集資的;2。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産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採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的;3.以合作經營、投資入股、入股分紅或加盟為名,承諾回報,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的;4.組織民間“抬會、合會、標會”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向社會公眾集資的;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6.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黃金、電子白銀等承諾高額收益進行非法集資的;7.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8.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0.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

  三 非法集資的處置

  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受到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因此,一旦非法集資者資金鏈條中斷,參與集資者的利益將不受法律保護,可能會血本無歸,甚至釀成悲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投資諮詢類公司、資本管理類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處理;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群眾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支援、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發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經營線索者,要及時舉報,方式如下:

  1.撥打110報警或直接打電話023-49577180(白天)、023-49577110(夜間)與永川區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聯繫。

  2.通過信件報案、舉報,信件郵寄地址: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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