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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長揭秘:理財經理提成最高可達5%

  • 發佈時間:2014-08-12 08:00: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李震  責任編輯:周悅

  銀行代銷理財品風險頻發 爆出銷售誤導等種種問題 銀行行長披露:

  近期,由於經濟增長緩慢,企業經營遭遇困難,風險事件頻頻爆發,銀行代銷的理財品違約消息不絕於耳,由此引發銀行和客戶之間的糾紛不斷。投資者在遭遇風險後,往往指責銀行銷售經理存在誤導行為,導致自己投資了高風險産品而不自知。業內人士指出,許多客戶在銀行購買理財産品時,由於太過信任銀行,往往連産品説明都不看就簽了合同,這種盲目的信任往往成為風險的敞口。對於銀行來説,前臺銷售人員基於高額的提成傾向鋌而走險,如果銀行不能對其代銷的産品進行嚴格的規範,也會給自己帶來莫大的風險。

  隨著理財産品平均收益持續下滑至5.12%,預期收益較高的基金、保險産品成為理財經理熱推的産品,據記者了解,儘管這些産品宣稱收益超過6%,但其實大部分非保本,高收益能否實現也存在不確定性。業內人士揭秘稱,提成高才是理財經理偏愛推薦這類産品的重要原因,比如保險産品的提成可高達5%。

  “理財經理最近老向我推薦基金,昨日推薦的一款一年期的債券基金,稱收益可以達到9%,真的有這麼高嗎?”廣州市民張小姐對記者表示。

  張小姐所説的那款基金成立於2013年7月,是一款主要投資企業債和金融債的基金,成立以來的回報率為8.88%,遠高於業績基準。不過,基金是凈值型産品,既不保證收益也不能保證本金,而過去的業績也不能代表未來的業績。

  銀保産品也是近期理財經理推薦的重點。記者走訪廣州多家商業銀行,當表示理財産品收益太低時,理財經理就來力薦銀保産品,並宣稱“保本保息”。如銀行推薦的一款銀保産品,期限為2~5年,5萬元起購,宣稱收益可以達到9.4%~29%。而事實上,該收益只是預期最高收益,所謂保息只是保證和定存持平的收益,更高的收益則要根據該産品投資的情況而定。

  業內人士稱,在銀行理財産品收益持續下降的情況下,這些所謂的高收益産品更具有推薦的噓頭。據銀率網統計,上周共有741款銀行理財産品發售,平均預期收益率為5.13%,較前一週降0.04個百分點,而這種震蕩走低的趨勢可能是下半年的大趨勢。

  行長揭秘

  銷售業績佔理財經理工資的三到五成

  銀行理財經理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産品是其工作的一部分,但力薦保險、基金産品則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一般而言,上述産品的提成是最高的。”一位股份制銀行支行行長告訴記者。

  據該行長介紹,儘管不同的銀行考核有差異,但整體而言理財經理的考核很大程度依賴於其産品的銷售量,銷售業績大約可以佔到工資比例的30%~50%。“其中銷售提成最高的是保險産品,高的可達5%;其次是基金産品,為萬分之五到千分之五。此外是高收益的信託産品。而一般銷售本行銀行理財産品是沒有提成的,但會納入銷售量考核。”

  在這種以銷售量為導向的考核標準下,銀行理財經理自然會千方百計推薦銀保産品以及基金等提成較高的産品。

  中誠與代銷銀行扯皮戰升級

  中誠2號投資者討説法 矛頭直指代銷銀行

  中誠與代銷銀行扯皮戰升級

  本報訊 (記者周宇寧、李婧暄)隨著信託産品兌付風險進入頻繁爆發期,銀行代銷的理財産品糾紛徒增。昨日,廣東數十位中誠信託誠至金開2號(簡稱中誠2號)投資者赴工行廣東省分行討説法,矛頭直指代銷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的誤導情況。上月25日,中誠信託公告誠至金開2號兌付延期。

  來自廣州的投資者李先生(化名)已年過六旬,2011年在理財經理的推介之下購買了300萬元的誠至金開2號産品。他指出,當時理財師用諸如“項目由工行總部研發”、“産品最保險最保守”、“十分安全”等詞語給他造成保本保息的心理暗示。

  此外,深圳的郭女士(化名)稱,她是第一次購買信託産品,若不是理財經理強調“穩賺不賠”,她根本不會考慮買。

  而另一位投資者王女士(化名)則表示:“當時確實有簽風險提示申明書,但理財經理表示,這只是銀監會要求寫的,走過場簽了就可以。”

  根據銀監會的相關規定,信託機構在推介産品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對此,上周工行對其代銷責任一直避而不談,僅聲稱其已盡到“資金託管方的責任”。而昨日,廣州私人銀行方面的負責人則對投資者承認了其存在“代理推介行為”,但若要判定客戶經理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誤導,則“要有相關的依據”。

  原因:理財經理誤導 風險評估走過場

  對於銷售中誠2號中銀行和信託的責任問題,銀行和信託的“扯皮”大戲進一步升級。在中誠信託明確表示這款産品是通道項目、暗示工行應承擔主要責任後,本週末,工行又向媒體回復稱,該項目是中誠信託自主盡調、自主審批設立、主動爭取、自主管理的,並非所謂的銀行通道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銀監會規定,“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註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但事實上,記者昨日看到,廣州、深圳、汕頭、珠海等多地投資者的信託合同上,簽約地址一概是北京市東城區。有信託業內人士指出:“異地推介報備一般比較麻煩,若簽約地址統一寫北京,就只需要向北京銀監會報備。從合同上的簽約地址來看,這款産品在廣東銷售時很可能未向廣東本地銀監會報備。”

  大多數在銀行購買理財産品的客戶往往都對銀行的招牌信譽給予很高的信任,而這種信任往往成為風險的敞口。

  此外,不少銀行客戶經理在銷售産品的時候甚至沒有説明産品的風險和投向等,而對客戶的風險評估也是走過場。

  辨別:是否代銷産品關鍵看銀行公章

  銀行的代銷産品裏,在客戶所簽署的産品協議書裏肯定會提及銀行名字,而且客戶要簽名,産品投資方和銀行也要簽名蓋章。銀行作為代銷主體,成為銷售過程中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銀行代銷的産品,為了利於監管和吸收存款,銀行會要求客戶購買産品的資金歸集到自己銀行。

  宣傳資料上會顯示出代銷機構有哪些,比如説在某個銀行代銷。但有些宣傳資料一般是投資公司印的,客戶在查閱的時候也需要多留個心眼。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推介計劃、代銷説明書等實質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客戶應留心保存相關的錄音證據。

  投資提醒

  銀行時常推卸責任

  投資者應擦亮眼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任,私售PE股權募資産品、謊稱買理財産品其實是將錢高息借給企業等行為屢有發生。不過,一旦發生這類事件,銀行往往以“銀行員工個人行為”為由推卸責任。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投資銀行理財産品最好做到知己知彼,防範風險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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