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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寶未標容量禁止上飛機

  • 發佈時間:2014-08-08 15:00:16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孟環)昨天,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容量規定在其官網發出公告:今後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機組人員,該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作李中攜帶。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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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Ah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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