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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問題食品24小時召回需破除企業召回惰性

  • 發佈時間:2014-08-08 14:03:00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有媒體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A08版)

  事實上,早于2007年我國相關部門就已經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食品召回的情況進行了分門別類。2009年我國發佈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更是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就法律體系而言,應該説是比較充分,各方面的規定細則也比較詳細,但近年來,這一制度的貫徹落實,並未令人滿意。不要説做到24小時召回,做到當月召回都頗為艱難。2012年《南方日報》7月3日報道,一系列食品企業在發現問題後,並不能及時啟動召回。比如可口可樂公司當年被媒體曝光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正常産品,事後查實該公司曾刻意隱瞞這起事故長達兩個月。最終實施召回,銷毀問題産品,還是迫於輿論的強大壓力。

  出現這些情況是因為對食品企業而言,召回食品的壓力大於不召回。梳理近年來的相關案例可以發現,一些企業對問題食品的召回過程,莫不遵循著媒體曝光——政府介入——企業召回的模式。而對於一些中小食品企業而言,即便出現食品問題,只要不進入輿論關注的視野,也很難自揭問題,主動召回。因為就目前而言,主動召回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對自己的揭發,其背後所面臨的經濟與法律的雙重風險,極大地束縛了企業自主召回的積極性。

  《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給出的解決辦法是,食品生産者應當主動召回問題食品而不及時實施召回或客觀上無能力召回以及由該企業自主召回無法控制風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委託其他企業召回,並進一步規定拒絕召回的問題企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並及時予以公佈。從剛性監督的角度而言,這些措施確實能夠強化食品召回的執行力,但從食品生産銷售的現實來看,品牌信譽至關重要,在未有渠道解決問題食品的部分召回成本的前提下,出現問題食品的企業很難在24小時內執行食品召回,而事後的一些監管措施也將因為企業的隱瞞而遲緩發生作用。

  歐美等國家,食品召回制之所以能夠得到較好的執行,其發達的保險體系不得不提。企業一方可以通過購買召回險來解決部分召回成本問題。但反觀國內進行食品召回,成本幾乎全部由企業承擔,同時還要面臨嚴重的信譽危機,在這種召回即面臨更大危機的情形下,有多少企業能夠有積極性做到問題食品24小時召回?

  《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當然不可能去承擔企業召回成本的解決義務,但至少可以在企業主動召回方面做一些減輕責任的管理規定,使得企業不把向相關部門報告問題食品視作對自我的捆綁。而更重要的則是,及早完善相關食品召回險的建立健全,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於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濟困窘的絕境。評論員 楊興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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