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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土地流轉信託推廣需先邁二元制土地結構門坎

  • 發佈時間:2014-08-08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秦 煒

  “對於土地流轉來説,當前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制結構是最大的坎兒。這對土地流轉信託來説,也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發改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所長肖金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

  亟待改變

  土地流轉信託,從去年開始,已經有信託公司開始涉足,但到目前為止,仍然只有中信信託、北京信託、中建投信託三家開始嘗試,絕大多數信託公司都在觀望,還有的根本不看好其前景。究其原因,專家認為,最重要的是當前土地的確權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結構,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的産權主體不同。城市土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國家擁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資源的權力,國家規定和管制城鄉土地的用途,建設用地絕大部分只能用國有土地,集體不可購買國有土地,國家可以強制徵收集體土地。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農民集體所擁有的農村土地産權是不完全的。集體經濟組織只有土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沒有完全的處分權,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國家的徵收才能改變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性質。

  肖金成認為,這種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結構亟需改變。國家和集體的二元制所有權結構決定,農民只能出售使用權、轉讓經營權,而不能轉讓所有權。

  當前,信託公司探索中的土地流轉信託,均是指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保障農民承包權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資設立的信託仲介服務機構接受農民的委託,按照土地使用權市場化的需求,通過規範的程式將土地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給其他公民或法人進行農業開發經營活動。

  但信託業人士普遍擔心,僅將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設立財産信託後續可能會出現種種問題。首先,承包經營權是30年一變,而農地的資本化運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充分體現優越性;其次,法律關係很難理清。

  近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到,“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這標誌著我國二元戶籍管理模式正式結束。下一步,土地的二元制結構何時終結備受關注。

  信託公司只能作為仲介

  雖然目前對土地流轉信託觀望和擔憂的情緒佔主流,但對於愛創新的信託公司來説,不乏勇於嘗試者。

  “信託對於農村産權改革和農業金融意義深遠,能有效推動農産品市場化和涉農要素市場化、證券化。”一位業內人士如是説。

  信託制度權、責、利相分離的制度特性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特點之間存在著天然的契合。

  據業內專家設想,土地流轉信託最理想的模式是,根據信託理念實現農村土地信託化管理,由專業化的信託公司提供從土地歸集、土地流轉、土地經營、土地收益管理、土地信託利益分配、土地受益憑證交易流通、直至土地流轉各個環節的綜合風險控制等覆蓋土地流通過程中的全鏈條、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能夠切實可行地實現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相互分離,做到權屬清晰、權責明確。推動土地資源合理再配置,促進土地的集約化和現代化經營,提高土地的生産能力和內在價值,使農民切實分享到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不過,肖金成擔憂,土地流轉信託,關鍵是風險承擔的問題。因為土地的收益不是穩定和確定的,自然災害的發生人力不能避免。如果不解決農業收益的問題,信託公司將承擔非常大的風險,土地流轉信託也就很難推廣。

  肖金成認為,在土地流轉信託中,信託公司只能作為仲介,將農業經營公司與土地聯繫起來。這聽起來簡單,實際卻不簡單,關係到千萬戶農民的利益,探索的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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