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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微信實名制正式實施 公眾賬號不得擅發時政新聞

  • 發佈時間:2014-08-07 15:36:59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8月7日消息(記者張棉棉)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重拳出擊治理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頒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微信實名制將正式和公眾見面。

  微信實名制正式實施

  據網信辦新聞發言人姜軍介紹,按照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網際網路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資訊交流服務的應用,這一規定所稱公眾資訊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佈資訊的活動。

  具體就實名制而言,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 ,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社會公共秩序、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未經批准的非新聞單位公眾賬號不得發佈時政新聞

  按照新條例,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佈、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佈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將關閉賬號

  新條例同時提出,即時通信工具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

  此外,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資訊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佈、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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