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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或分兩種 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24小時內召回

  • 發佈時間:2014-08-07 09:13: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可能造成嚴重損害食品應24小時內召回

  日前,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即食用後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後一般不會造成嚴重健康損害,需要及時予以召回的。同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産經營、無害化處理和銷毀問題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信用檔案。

  對於緊急召回,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於一般召回,食品生産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並同時實施召回。

  根據徵求意見稿,食品生産者應當主動召回問題食品而不及時實施召回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其他食品生産經營者或者有關單位召回,相關費用由負有召回義務的食品生産者承擔:(一)食品生産者拒絕召回問題食品的;(二)食品生産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召回問題食品的;(三)問題食品引發的危害較大,食品生産者自行召回不利於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産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産經營問題食品,食品生産經營者拒絕履行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並及時予以公佈。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食品停止經營、退市食品處置的相關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記者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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