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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招投標市場 嚴防“暗箱操作”

  • 發佈時間:2014-08-06 08:35:29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邵安琪記者 萬曉霞

  昨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省發改委起草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送審稿已于2014年7月25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修訂對規範省內招標投標市場,促進我省市場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縣級以上政府需監督招標投標

  《辦法》全篇71條,包括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電子招標投標,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其中,總則部分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改變過去主要依靠部門管理的模式,強調條塊結合。同時,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規範場內交易和服務行為,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建設和服務水準。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主張通過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招投標效率,減少當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為因素,預防商業賄賂和不正之風,以提高監管的規範性,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防止招標人惡意排斥潛在投標

  對招標和投標部分,《辦法》規定,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和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等,是當前招標投標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辦法》修改了必須招標、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情形條件,放開“全部使用民營資金的項目”可以不招標,進一步規範招標人的招標行為;鼓勵優先採取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把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通過法規制度進行固化,防止招標人利用資格審查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增設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的行為規定,進一步規範自行招標和委託代理行為,預防強制委託、代理和收費等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條例規定明確了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標的禁止性規定和認定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遏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解決中標人隨意轉包問題

  為了更好地規範專家評標行為、招投標人場內交易行為、中標人轉包分包行為,《辦法》在開標、評標和中標部分修訂重點增加:明確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方法和限時組建要求,設定其成員回避條件,防止人為操縱,影響評標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規範招標投標場內交易行為,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履行的義務,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新增了評定分離的評標、定標辦法,把“使用民營資金為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評標委員會的定標權力賦予給招標人,以解決當前評標委員會專家利用權力腐敗的現象;明確了轉包分包的相關條件和禁止性規定,要求招標人、項目監理人和有關部門發現中標人轉包和違法分包時,必須責令其改正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以解決當前中標人隨意轉包和違法分包問題。

  鼓勵利用電腦取代人工招標

  為解決我省電子招標投標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辦法》明確鼓勵利用電腦取代人工進行招標投標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預防和解決國家工作人員插手招標投標活動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等問題,同時,也有利於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遏制弄虛作假,有效查處違法行為。

  監督管理失之於松、失之於軟,是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紀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對此,《辦法》指出,規範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項的時限和程式,建立監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督促行政監管部門履職盡責,防止行政監管失職瀆職現象發生;明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管職責,拓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渠道,以更好地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建立資訊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記載公告招標投標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確保招標投標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四是推進誠信機制建設,要求省級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徵信體系,制定誠信獎懲規則,褒獎守信者,嚴懲失信者,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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