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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A股史上最大“烏龍指”事件:“低級失誤”還是另有隱情

  • 發佈時間:2014-08-05 19:22: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低級失誤”還是另有隱情——再問A股史上最大“烏龍指”事件

  新華網上海8月5日電(記者杜放 黃安琪)8月5日,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索賠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審。一年前,這一“程式錯誤”引發了A股史上最大的異動交易事件,上證指數罕見地1分鐘內漲幅超5%,隨後下跌近百點。

  圍繞一系列索賠焦點,股民與光大證券各執一詞。投資者維權為何姍姍來遲?證券公司對索賠有何異議?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機制的深層次不足?

  焦點一:董秘否認誤操作,算不算誤導?

  回顧一年前的2013年8月16日,上證指數上午11時突然大幅拉升,大盤1分鐘內漲超5%,暴漲百餘點。期間,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71支滬深300成分股罕見地集體漲停。

  據證監會此後調查,暴漲係光大證券在進行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實際成交72.7億元。上述情形被認定存在內幕資訊違規。

  在5日的庭審現場,辯論焦點集中於事件中光大證券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原告投資者代理律師認為,當日11時59分,光大證券時任董秘梅某對外否認發生誤操作,之前公司已對程式錯誤開會討論處置。隨後,光大證券大舉買空抵消損失,造成投資者因誤導受損。

  但被告方光大證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事件中沒有主觀錯誤,不是故意是意外。當天光大證券召集的處置會議持續一個多小時,董秘向投資者否認烏龍指,是不知情下的個人主觀判斷。此外,此前已有媒體報道股指大漲是光大證券誤操作所致,投資者應已知悉風險。

  但對此説法,投資者方面並不認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師表示:“出了問題,公司不能把職員都當臨時工。董秘是法定資訊披露的義務人,媒體並非資訊披露的責任主體。”

   焦點二:缺少相關規定,股民虧了找誰?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書,光大證券還在發生程式錯誤後,採取賣空股指期貨等操作對衝風險,因此被罰沒所得超過5.2億元。“烏龍指”更讓投資者遭遇“過山車”行情。記者在多位原告的起訴書中看到,股民損失多則20萬元,少則8萬元-9萬元。

  “上午看到股指飛漲,還以為‘牛市來了’,一口氣買進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貨,不到一週就虧損20.09萬元。”來自廣西南寧的投資者李某説。

  但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稱,索賠存在受理的“程式問題”。一是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目前未出臺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二是對於部分原告起訴的期貨異常交易及內幕資訊違規問題,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確的範疇;三是現有內幕交易認定更多針對個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面也坦言,案件所必須的部分司法解釋遲遲未能出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作出司法解釋,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及證券欺詐何時出臺司法解釋,一直為市場所關注,亟待加快立法進程。”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説。

  缺乏規範可依,使庭審雙方圍繞責任追究展開激辯。光大證券代理方還表示,錯單也是一種市場風險。“下錯單的人要承擔責任,跟風下錯單同樣要承擔風險。”而投資者代理方認為,不應因為規則不完善,就損害投資者的公平權益。

  焦點三:“楊劍波案”會否阻礙股民索賠?

  此前,光大證券原投資策略負責人楊劍波曾起訴證監會,上演了證券市場罕見的“民告官”。“楊劍波案”會否影響其他股民索賠?投資者代理律師表示,即使楊劍波案出現處罰變更,撤銷的也只是對其的個人處罰,對光大證券的處罰依然有效。

  而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鋻於楊劍波已提起行政訴訟,建議投資者民事索賠也應中止審理等待結果。不過,被告方光大證券坦言,光大證券公司內控的確存在缺陷。

  證監會此前已認定,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自營業務套利系統存在的技術設計缺陷才導致異常交易發生。“作為我國首起以股指為對象的異動交易事件,‘光大烏龍事件’暴露出隨著高頻交易等新興産品興起,股市缺乏風控機制的缺陷。”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説。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總裁、上海交大高級金融學院研究員葉俊逸表示,券商交易員的資金許可權通常不超過公司本金2%,據此光大交易員的資金許可權本應不過4億-5億,但天量資金卻瞬間入市。“內控不完善的風險值得警惕,莫讓‘誤操作’成內控品質低下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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