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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訊基站資源 未共用將罰十萬元

  • 發佈時間:2014-08-05 14:32:21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卞德龍)《深圳市公眾行動通訊基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行動通訊運營企業應當開放站址資源,實現資源共用,否則企業五年內不得在同一區域另行建設基站,並處以每基站十萬元罰款。

  公告稱,《辦法》是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對基站的規劃、選址、設置、使用,基站站址資源共用,基站站址配套預留及建設,偽基站的打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嚴格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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