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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防止上市公司出現雙頭董事會

  • 發佈時間:2014-08-05 09:03: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上海新梅的實際控制人上海興盛集團與蘭州鴻祥等6家一致行動人就公司控制權之爭相持不下。7月26日蘭州鴻祥再次提出議案,要求大舉更換上海新梅現任高管層,上海新梅董事會則要求補正材料。在此關頭又出現了新的插足者,31日下午,北京正謀在其官網上宣佈,向上海新梅全體股東征集委託書,籲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提議將上海新梅董事會組成由6名增至9人,其中獨立董事所佔董事會席位不少於董事會席位的二分之一。

  兩方大股東爭鬥源於法律法規有漏洞。興盛集團持股比例為11.19%,蘭州鴻祥等6位一致行動人共持有公司14.23%的股份,似乎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進入董事會應該是順理成章。不過,由於蘭州鴻祥等相關股東涉嫌隱瞞一致行動人關係,6月10日證監會正式立案調查,在此情況下,蘭州鴻祥等是否具有表決權和提案權,目前法律法規還是空白。

  《證券法》第213條規定,收購人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責令改正…在改正前,收購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其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議案……但這些規定,是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舉措,蘭州鴻祥等尚處於調查階段,並沒有定性為違法違規,是否應該剝奪其表決權、提案權還不得而知。

  上海新梅有陷入雙頭董事會的跡象。由於證監會對蘭州鴻祥等之前是否隱瞞一致行動人關係遲遲沒有調查認定意見,加上法律法規的空白,導致雙方對被調查主體是否具有表決權、提案權的認識不一致,這種情況下,儘管上海新梅董事會要求蘭州鴻祥等補正材料,但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完全可能置上海新梅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意見於不顧,按照《公司法》第101條規定,以持股10%以上股東身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從而另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治理機構,形成雙頭董事會。之前,海航係與李勤夫在“九龍山”上的龍虎鬥,就是這樣形成了雙頭董事會。

  要防止這樣的事情頻繁上演,理應從制度根本上想辦法解決。

  首先,對股東處於證監會調查處理階段,其表決權及提案權是否受限,應該從法律法規上予以明確。

  其次,對兩方大股東處於爭執階段、且法律規範又處於空白的上市公司,其董事會等治理機構如何設置應有所規定。興盛集團、以及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兩家合計持有上海新梅股份不超過30%,大股東之間對控制權的爭鬥,將來甚至可能出現雙頭董事會局面,這必然影響上市公司治理甚至影響日常經營,而上市公司利益更多屬於其他投資者,遭殃的是眾多中小投資者。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兩方大股東中無論是哪一家,都不宜掌控董事會和監事會,應該由公正獨立的第三方來掌控。這樣,不僅兩方大股東的利益都更有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更有保障。現實中,北京正謀向上海新梅全體股東征集委託書,建議獨立董事所佔董事會席位不少於董事會席位的二分之一,這應該是解決思路之一。但是,要召開股東大會仍然會涉及到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是否擁有表決權這個難題。因此,筆者進一步建議,此時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兩方大股東均不參與,由它們之外的所有股東提名選舉産生。當然,如果蘭州鴻祥等一致行動人的調查認定結果出來,邁過這個危機階段,可以按照當前法律法規規定,正常選舉董事會等。

  其三,出現雙頭董事會之後該怎麼辦。一個辦法是有關方面可申請司法裁定。之前*ST宏盛就曾出現雙頭董事會,後來通過司法裁定確定了一方股東大會的效力。第二個辦法,就是由監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監管意見函,提出傾向性意見。比如之前九龍山出現雙頭董事會,公司2013年7月24日收到上海證監局的監管意見函指出:海航置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已完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登記,目前是公司的合法股東,要求原董事會配合做好移交等相關工作。這兩種辦法,筆者傾向於選擇後一種,因為監管部門更了解證券相關法律法規,且有行政監管權威,對於雙方誰是誰非更容易做出判斷,且比司法程式更為快捷,可儘快引導上市公司中止雙頭爭鬥。當然,如果對行政監管意見不服,就只能走司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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