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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認證尚缺剛性條款 難成斷案唯一標準

  • 發佈時間:2014-08-03 12:42: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馬超 丁莉華鄭金碩  責任編輯:羅伯特

  

  漫畫/高岳

  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已經成為時下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網志、微信、QQ、電子郵件、短信更是日常溝通和交流的重要工具。隨之而來的,發生糾紛後起訴到法院時,也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把微網志、微信、QQ的聊天記錄以及電子郵件、網上交易記錄、手機短信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2013年起實施的新民訴法第63條明確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這意味著,電子數據與傳統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一起,成為了法律認可的證據種類中的一員。

  然而,《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電子數據證據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徵,導致法院對電子證據收集、審查和認證存在諸多難題。除非當事人雙方認可,電子數據一般只能作為輔助性證據,很難成為法官斷案的唯一標準。

  憑QQ聊天記錄討借款調解成功

  “在審判婚姻情感糾紛案件時,時常會有當事人拿出QQ聊天記錄,試圖證明對方有婚外情或者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沙溪法庭法官郭玉昆告訴記者,沙溪法庭最近就受理了這樣一起糾紛,原告主張被告還款的依據不是借條,而是幾頁QQ聊天記錄和一份銀行對帳單。

  已婚的原告老張年過六旬,退休後生活平平淡淡。但一次QQ上的聊天打破了原本平靜的生活。那天,他在QQ群裏無意中認識了30多歲年輕貌美的離異少婦王某。兩人相約見面後,一見如故,迅速發展成地下戀人。

  後來,王某以還表妹的借款、房子裝修缺錢等名目向老張借錢。老張一開始雖有些不太情願,但終究還是借給王某6萬餘元,並堅持讓王某寫下借條。隨著兩人關係繼續升溫,老張對王某的要求達到有求必應的程度,甚至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了對方。隨後,王某又以其他理由從卡裏提走1萬餘元。

  前不久,兩人感情出現裂縫決定分手。經過催要,王某歸還了寫有借條的6萬餘元,剩餘1萬元雖然王某在QQ聊天中承認借款的事實表示予以歸還,但一直也沒見行動。於是,老張就列印了兩人的QQ聊天記錄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

  審理中,王某認可QQ聊天記錄,並且有王某取款的銀行記錄作為佐證,基本可以確認雙方的借貸事實。經過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辨法析理,最終促成調解合意,王某歸還張某借款1萬元。

  一方不認可電子郵件案子敗訴

  “這起案件雖然以調解結案,但背後存在著一個深層次問題,那就是QQ聊天記錄能否作為法院斷案證據。”郭玉昆説,按照新民訴法要求,QQ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是可以當作證據提供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會採納。本案之所以能夠調解成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當事雙方對聊天記錄都予以認可。“很多時候,針對一方提供的聊天記錄或其他電子數據,另一方是不予認可的。”

  這一點在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黃偉豐那裏得到印證。“當一方對於另一方提供的電子數據不予認可時,除了法院進行審查、認定以外,往往還需要當事人提供其他的證據予以佐證,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黃偉豐説。

  相城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商事糾紛。A、B兩家公司因為加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A公司稱,其向B公司供貨近三年,但B公司結欠40余萬元貨款不給;B公司則稱,不付貨款是因為貨物存在品質問題,並提供了兩公司間的電子郵件往來為證,以此提出反訴,要求A公司賠償其因貨物品質問題産生的損失。

  B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經過公證,具有一定可信度。但A公司稱,其法定代表人名字為“陳某男”,但電子郵件中的簽名為“陳某南”,因此不能證明郵件為本人發送。法院經審查後對此也予以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B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電子郵件的內容,且雙方並未就所謂的品質問題協商一致達成協定,故對B公司的辯解不予採信。遂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欠貨款。

  電子數據作證存在兩大難題

  “QQ聊天記錄、微網志、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徵,存在著許多先天不足,證明力較弱。”郭玉昆説,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由於網路虛擬程度太高,QQ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值得懷疑,法院在對此類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上存在很大難度。二是由於聊天軟體非實名制註冊,聊天記錄中的名字都是虛擬的,很多情況下不能認定其中那個網名就是當事人。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法官吳偉認為,因電子數據具有客觀性,一旦能確認其真實性,電子數據就能作為獨立證據被採用。但由於電子數據有其虛擬性,且易遭到破壞、修改、原件不可確定等特點,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電子數據證據的認證成了一道難題。

  “對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在於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吳偉介紹説,通過對這三個方面的認定,主要是確定以下兩個問題,一是電子賬戶是否由當事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微網志、微信需通過實名認證,但QQ和電子郵件的用戶和本人就難以一一對應,且都存在被盜號的可能。若一方否認自己是電子賬戶的實際使用人,法庭就很難審查認定該電子數據證據係當事人實際使用。

  “二是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電子數據證據有可能被人為修改,僅憑聊天記錄或短信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很少,一般情況下,電子數據證據應與當事人供述、證人證言一起,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吳偉説。

  關於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翟艷偉認為,無論電子數據是當事人自行提交,還是申請法院調查,關聯性基本沒有什麼問題,如果與案件沒有相關性,當事人也不會提交或申請法院調查。

  “而在客觀性上,鋻於電子數據證據易改動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很難保證電子數據內容的原始性、客觀性,可能對法院的認定産生錯誤導向。”翟艷偉説,合法性主要是指涉及電子數據證據的取得方式,當事人自行提交的電子證據中,偷拍、偷錄等情況下取得的,是否合法?能否被採納?都值得商榷。□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丁莉華鄭金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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