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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允許銀行新增外匯衍生品業務中信銀行完成首筆賣出人民幣期權業務

  • 發佈時間:2014-08-02 08:33:15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昨天《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對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業務管理規定》正式開始實施。同一天,中信銀行杭州分行與浙江金紡貿易有限公司等兩家省內外貿企業達成國內首批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合計名義本金200萬美元。這是該行繼2011年開創國內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先河之後,在期權業務領域的又一次大膽探索與嘗試。

  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一改單邊升值態勢,雙向波動特徵逐漸顯現,外貿企業對人民幣匯率預期開始出現分化,現有的遠期結售匯、人民幣與外幣掉期等匯率産品已無法滿足企業匯率風險管理需求。為豐富外匯衍生産品,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允許企業辦理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

  面對新政,中信銀行杭州分行主動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衍生産品監管部門進行了對接,在新産品設計中充分實現了政策合規性與市場認同度的有機統一。

  業內人士介紹,賣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是指企業基於自身對未來人民幣匯率走勢的判斷,向銀行賣出一項權利,允許銀行在到期日根據市場情況自行選擇是否按照執行匯率與企業進行約定數量的人民幣對外匯交換,企業為此可以獲得一筆期權費收入。這項業務的放開,為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管理匯率風險並實現業務增值的方式。

  舉例説,如A企業是一家年出口量達1億美元的出口企業,該企業判斷人民幣匯率在未來三個月內將維持區間震蕩走勢,區間上限在6.2300左右,於是其委託銀行賣出一筆美元對人民幣的看漲期權,期權名義本金500萬美金,期限3個月,執行匯率6.2300,通過該筆交易,企業獲得期權費15萬元人民幣。到期日,如果即期匯率高於執行匯率(如到期即期匯率為6.2500),則A企業須以6.2300辦理結匯,算上之前收的15萬元期權費,綜合結匯匯率達到了6.2600,高於企業預期匯率;若即期匯率低於執行匯率(如到期即期匯率為6.2100),企業無需辦理任何交割,但獲得了15萬元期權費。

  本報通訊員 王哲

  本報記者 俞萍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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