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了高溫補貼還能享受高溫假嗎
- 發佈時間:2014-08-01 03:32:08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又是一個烈日炎炎的夏季,我和30多名農民工工友已經在建築工地上連續奮戰了幾個月。上個月,我所在的建築公司向我們發放今年的高溫補貼時,公司負責人跟我們講,凡是領取今年高溫補貼的職工,就不能享受高溫假了。
但最近幾天,實在酷暑難耐,我們向公司提出來按照國家規定休高溫假。但公司負責人對我們的答覆是,今年的施工任務緊,需要搶工期,況且已經有言在先,領取高溫補貼的職工是不能享受高溫假的。請問公司領導的這種説法對嗎?我們只能繼續堅持在烈日下工作嗎?駱師傅
駱師傅:
你所在的建築公司的説法是錯誤的。儘管職工領取了高溫補貼,仍然享有休高溫假的權利。高溫補貼並不能替代高溫假。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而高溫假則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超過規定的高溫時間,用人單位要讓職工放假休息或縮短工作時間。無論是高溫補貼還是高溫假,都是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關於職工在什麼樣的高溫條件下應當休高溫假,這在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中有明確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同時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程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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