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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保障民營企業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權益

  • 發佈時間:2014-08-08 09:24:1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相互融合、相互補充和相互協調中發展。然而由於國有企業仍然擁有不少特權和優勢,民營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自身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如何保障民營企業的權益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民營企業權益容易受損的表現形式

  第一,行業準入門檻較高。主要表現在:新舊非公經濟36條雖然早已出臺,但民營企業在行業準入上仍然存在“玻璃門”和“彈簧門”現象。特別是在國有企業壟斷和半壟斷的行業中,民營企業的投資比例、投資形式依然受到諸多限制,難以享受到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權益。

  第二,獲得控股權機會少。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有更多的控股權機會。由於國有企業壟斷了一些重要資源,一般不願意放棄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控股權。一些較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認為,如果不能取得企業的控股權,就不會貿然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擔心其投資成為國有企業的“嫁衣”。

  第三,投資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現在:一是當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國資與民資股東之間出現利益衝突時,國資往往會利用資本多數地位,將其自身的意志上升為公司的意志,通過表決權和影響力侵佔和損害民資的權益。二是國有企業“制度上的利益”會影響企業的治理,使民企的投資權益受損。如國資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通過其對企業的控制權,通過“合理”理由做出不分紅的決定。三是政企邊界不清和政府公權介入使民營企業投資權益受損。國有企業與政府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情況下,存在政府干預司法的現象。在司法系統中存在著國有經濟更優越的思想觀念,從“理智”上不想觸犯國有企業的投資權益。

  第四,話語權和受法律保護權較小。一般來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資是大股東,民資是小股東,國資在表決權、監督權和資訊擁有權等方面擁有較多的權力。不少國有企業擁有行政級別,這對沒有行政級別的民營企業來説構成了不公平競爭。當雙方發生矛盾需要法律仲裁時,往往存在法律偏袒保護國資的情況。這些都讓民營企業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不少後顧之憂。

  民營企業權益易受損害的原因分析

  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許多人形成了民營經濟不能與社會主義制度相容的根深蒂固觀念,認為民營經濟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在現實中,一些既得利益集團擔心民營企業進入會損害自身利益,也不願意看到民營經濟的興起。

  二是民營企業的政治地位較低。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但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在我國的政治地位明顯偏低。多數國有企業有行政級別,有的還有很高的行政級別,而民營企業沒有行政級別。媒體往往將國有企業宣傳為共和國的“長子”,而將民營企業置於“次子”、“養子”甚至“私生子”的尷尬地位。政治地位低會直接影響民營企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權益。

  三是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雖然《憲法》(修正案)從根本大法層面確立了民營經濟的合法地位,《物權法》對私有財産與國有財産也實行同等保護。但總體來説,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體系仍不完善,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配套實施細則;執法主體的職責不清;司法和執法跟不上立法步伐;一些部門和個人習慣於對民營企業進行有罪推定,經常把民營企業貼上負面的標簽。

  四是政策難以落實。過去十多年雖然制定了很多針對民營企業的政策,但由於政策缺乏落實機制,缺少第三方評估和監督,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政策難以落實,民營企業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也影響了民營企業的積極性。

  保障民營企業權益的政策建議

  第一,賦予民營企業公平的市場進入機會。一要打破行業壟斷和國有企業壟斷,鼓勵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所有行業領域公平競爭;二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加快制定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三要加快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針對民營企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禁止變相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四要大力發展民營企業主導的産業基金,推動民營企業間接進入某些行業領域。

  第二,提升民營企業的控股機會和地位。一是在市場化程度比較高、非關係國家重大戰略和安全、非公益和非自然壟斷行業和領域,鼓勵民營企業獲得控股地位。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減持和轉讓資産存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多的控股機會。二是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民營企業依靠自身的優勢和競爭力,通過面向産業鏈上下游和價值鏈高端的兼併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提升民營企業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控股地位。

  第三,建立民營企業投資收益權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限制和取消其壟斷特權,提高國有企業收益上交財政和社保的比例,督促國有企業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按法律和合同規則保障民營企業的投資收益權利;另一方面,要儘快制定和完善有關民營企業投資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處理民營企業投資權益糾紛的訴訟和監督機制,鼓勵和支援新聞單位等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增強民營企業的話語權。要加強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本質屬性和重要性的理論研究,為提升民營企業政治經濟地位和話語權提供堅實的理論依據。要發揮新聞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改變社會對民營企業的過時觀念。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障民營企業的資訊擁有權、投票決策權和監督權等。

  總之,民營企業權益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關係,努力實現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地位平等、財産權平等、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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