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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文鼓勵上市公司高管增持以穩定股價

  • 發佈時間:2015-07-08 13:01:05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國網財經7月8日訊 證監會8日午間發出通知,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股票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維護股票價格穩定。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發〔2015〕51號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

  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四、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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