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總夢見自己被抓進牢房裏
- 發佈時間:2015-05-10 09:11:4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馬藝文
5月9日,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李華波(中)被押解下飛機。新華社發
終於回國了,感到踏實了。出逃這四年,我一直惶恐不安,夜不能寐,總夢見自己被抓進牢房裏。別人出國是旅遊,我做了虧心事,出了國也提心吊膽。去年我的父親去世,我也沒能回來盡孝,覺得很對不住家人。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非常悔恨。我願意回國接受調查,早日交代清楚自己的罪行,改過自新。——李華波接受採訪
昨天下午3時29分,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經過4年多持之以恒的追逃,潛逃新加坡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檢察機關隨即向其宣讀了上饒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晚7時15分,江西檢察人員乘坐CA1581次航班將李華波押解回江西。據悉,這是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中首個成功的國際執法合作案件。
4000余萬元用來賭博消費
李華波,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256/2-2011,涉嫌貪污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李華波因涉嫌貪污罪被鄱陽縣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李華波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的基建專項資金共計9400萬元,並將個人分得的約7200萬元贓款中的2900余萬元轉移至新加坡,其餘款項用於到澳門賭博、個人消費等。
李華波案發生後,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高度重視,組織檢察、外交、公安等部門立即啟動了追逃追贓工作,多部門組成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進行磋商。
經過不懈努力,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司法執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由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産,對李華波實行了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産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並在李華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當天將其遣返回國,檢察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偵查。
李華波在公開曝光的百名外逃人員紅色通緝令中排名第二。
李華波昨晚被押解回江西
昨天下午4時,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肖連華向李華波宣讀了上饒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並交付執行。晚7時15分,李華波從機場被押解回江西。李華波歸案後,檢察機關將依法訊問李華波,進一步完善證據,偵查終結後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次證明我們説的“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絕不是一句空話。
關注
反腐宣言後的成功追逃
李華波于2011年1月30日潛逃至新加坡,逃離前留給了單位領導兩封信,説他貪污了很多公款,已經出國。李華波的“來函”瞬間轟動了鄱陽這個百萬餘人口的全國貧困縣。經查,李華波在出逃前就已經辦好了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我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立刻對李華波發出了紅色通緝令。
解讀
反腐敗追逃追贓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作為特邀專家,參與了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的諸多環節。他説,李華波案件是中新兩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踐行《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追逃追贓的成功案例。一方面,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支援新加坡檢察機關對李華波的刑事追訴,使得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訴,因“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産罪”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導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權喪失;另一方面,向新加坡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及時對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違法所得採取凍結、扣押措施。
利用沒收違法所得境外追贓
2013年1月1日,經過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這是中國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一項具體立法措施。公約要求各締約國“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産”。
新刑訴法生效後,李華波案成為運用這一程式追繳外逃分子贓款的第一案。
解讀
黃風評價,一旦新加坡方按照裁定返還資産,將對未來追繳外逃贓款的法律訴訟起到示範效應,解決了原刑訴法普通刑事訴訟沒收程式中的法律障礙。
檢察人員首次境外刑庭作證
2012年11月8日下午,新加坡初級法院,李華波案庭審現場,來自中國江西鄱陽縣檢察院的證人許軼峰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
黃風介紹,許軼峰等人協助新方指控李華波涉新犯罪,使得李華波案成為目前我國唯一的集追逃、追贓、異地追訴這“三追”于一體的特殊案例。
解讀
黃風指出,當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大法律困難時,有時需要借助外國司法機關的力量對逃犯實行異地追訴。這樣做可以産生兩大效果,一是不讓逃犯逍遙法外,二是創造將其遣返回國的法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