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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 發佈時間:2016-03-01 20:24:21  來源:新華社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指出,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方面,通過修改29部行政法規,取消了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等45項有關生産經營活動許可、資質資格認定核準;通過修改18部行政法規,將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等29項審批項目的審批權,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在工商登記“先照後證”改革方面,通過修改31部行政法規,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57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

  在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方面,通過修改3部行政法規,放開了藥品等3個領域的競爭性價格;通過修改3部行政法規,取消了企業註冊登記費等2項收費。

  在加強後續監管方面,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強化了有關部門對審批項目取消調整後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增加了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等日常監管措施,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對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查處職責,規定了未具備一定條件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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