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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

  • 發佈時間:2016-01-15 03:10:1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包興安  責任編輯:張少雷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昨日,財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等。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重申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産的管理主體責任。

  《意見》提出,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産權關係,加強和規範監管,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近年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管中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國有資産的安全。”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譚雲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存在管理職責不清、監管效率低下,還有資産配置不公,一些投機分子鑽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過各種手段擅自處置、低估和賤賣國有資産,造成國有資産流失。

  《意見》從切實把好資産“入口關”、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率和進一步規範資産處置行為等方面,明確了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求,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例如,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産行為;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産。處置國有資産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資産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

  專家表示,該《意見》的制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處置將起到一定的監管作用,以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是贏是虧,有沒有流失,是否存在尋租的情況,可能處於失管狀態,《意見》的發佈有助於改變這一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産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産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産評估程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意見》還提出了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産、自然資源資産等由部門、單位、機構經手管理的資産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還從收益管理、資産清查核實、産權登記、資訊系統建設和資産報告等基礎性工作、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隊伍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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