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兩孩明年起施行 已領獨生子女證家庭可獲扶助
- 發佈時間:2015-12-28 07:15:15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王斌
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反家庭暴力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教育法的決定、關於修改高等教育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36號、37號、38號、39號、40號、4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計生法
昨天,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什麼情形下可以再育?
再婚家庭等二孩之上可申請
記者:新修改的計生法中有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
張春生(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都有一些規定,各地的條例在規定再生育情形的時候,地區之間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異。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我們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人口計生法未作出統一規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還是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准之後才能允許再生育。
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過程中,我們曾經考慮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當中一併予以表述。在徵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但總體來看,大家在再生育問題上還是有一些一致的認識,還是希望能夠在再婚家庭,在病殘兒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區的再生育規定方面,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
代孕到底禁不禁止?
刪除相關條款不意味著放開
記者:在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口計生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引起社會爭議。27日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刪除了這一擬新增的規定。“禁止代孕”條款從一開始寫進草案中到最後拿掉,經歷了怎麼樣的一個過程?這是否意味著中國會適度地放開代孕?
張春生:我們了解到,在這次審議過程當中,一些委員認為這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時間緊,關於代孕的問題,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徵求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的論證。即便寫入這部法律,一些委員也認為可能難以徹底地禁止這種現象,一些人還可能會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去代孕。同時,也有一些委員認為,關於禁止代孕等這樣的法律法規非常必要,但是不是一定要在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有不同的意見。
我們看到表決以後,這部法律當中沒有涉及關於代孕的相關條款,但是我們會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行政許可方面的規定,以及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範,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時,我們還進一步地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保障正常的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新法實施後失獨還有扶助嗎?
已領獨生子女證家庭可獲扶助
記者:新計生法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此後的失獨家庭是否可獲扶助?
周美林(國家衛計委指導司副司長):根據人口計生法修改決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也就是説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但在新法實施之後,對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再出現類似的情況就不再參照實施新法之前“老人老辦法”的方式。
晚婚晚育還獎勵嗎?
取消晚婚假延長生育假
記者:新法刪除了對於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張春生:關於晚婚晚育假的問題。法律修訂之前,我們是鼓勵晚婚晚育,其中有關於晚婚假的規定,晚育假也有。這次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在新法實施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於母嬰的安全、保健,對於高齡産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採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短評
“全面兩孩”時代到來
上世紀70年代初以來,中國開始推行計劃生育;1980年開始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1984年開始“開小口、堵大口”——中國現行生育政策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完善形成。1978年3月,“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載入憲法。2002年,中國施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經過長期努力,中國少生4億多人,緩解了對資源環境的壓力。但近年來,中國人口結構呈現高齡少子特徵。適齡人口生育意願明顯降低,少生優生成為社會生育觀念的主流;同時,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老年人口比重高於世界平均水準,勞動年齡人口開始絕對減少。這些都對中國人口均衡發展和人口安全提出挑戰。
中國目前約有1.4億已育一孩的已婚育齡婦女。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標人群約9000萬。這將不僅拉動住房、教育等方面消費,而且可以減緩人口老齡化壓力,增加勞動力供給。
此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預計,政策實施後,2029年中國人口達到峰值14.5億。“兩孩”政策會使中國經濟潛在增長率提高約0.5個百分點。實行“全面兩孩”政策不意味著放棄計劃生育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這一條款並無變化。
□反家暴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恐嚇等精神暴力納入家暴,同居人等實施暴力參照反家暴法。
家庭以外成員概念界定?
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
記者: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人實施的暴行,是否包括同性戀居住者?
郭林茂(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法室負責人):我們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據現實中出現的家庭暴力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實發案例,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發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實例,關於“同性戀家暴”,我們還沒有發現這種暴力的形式,所以,應該説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
這次反家暴法立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難點,就是家庭成員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種形式。家庭成員在現有的法律中規定為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係。至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有監護關係、寄養關係,還有同居關係。
為什麼沒有把家庭成員外的各種關係都予以明確?這是因為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管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家庭成員以外的暴力行為,嚴格地説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適用本法,是參照本法執行。
發現家暴線索如何處理?
學校醫院等有強制報告義務
記者: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後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吸毒母親餓死女童案”為例,社區工作人員、鄰居都了解吸毒女樂燕長期使用監禁手段虐待兒童的情況,但沒能阻止慘案的發生。新法施行後,發現家暴不報告如何處理?
相關專家:“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對此,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資訊保密。
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借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如何?
事後懲治變為事前預防
記者: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其作用如何?
相關專家: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後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
反家暴法規定,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還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短評
遏制“家務事”背後的暴行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細讀反家暴法可以發現,在明確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同時,建立多機構有效合作的干預模式是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這意味著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暴法能否真正發揮好作用的關鍵。
形成合力,意味著執法者應擯棄“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司法機關要行使好法定職責,在及時制止家暴行為的同時,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特別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法律手段,對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護。
形成合力,也對負有家暴行為強制報告責任的各類機構提出更高要求。幼兒園、學校、醫院、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瞭望哨”的優勢。這些機構及時報告、預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責任感的體現,對於及時制止家暴行為至關重要。
合力並不僅僅針對外部力量而言。受“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許多家暴受害人在報案時顧慮重重,反家暴法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鼓勵受害人打消顧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禦暴行。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人們期待,通過全社會積極配合、共同努力,讓這部法律切實發揮保護弱者、懲防暴行的作用。
□反恐法
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資訊、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打擊網路恐怖主義
需電信網際網路經營者“合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稱,打擊網路恐怖主義,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這一條款的內容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範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制定該內容也是因為現在隨著資訊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出現一些新趨勢,不光是在中國,國際上很多地方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路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還利用網路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路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路恐怖主義活動,這個已經成為國際公害。
對於網路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怎麼樣去應對。聯合國安理會專門有一個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採取措施打擊網路恐怖主義。在打擊網路恐怖主義這個問題上,從目前各國的做法來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要給執法機關必要的一些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應地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
有關部門調查恐怖活動
服務商應提供技術介面等支援
李壽偉介紹稱,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查詢了大量資料。“美國、歐盟法律規定,網路服務商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於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援。”
李壽偉説,反恐立法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在立法過程中,單獨就這一條,我們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從事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最終在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中作了這樣一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援和協助”,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的。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應該説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後門,侵犯企業的智慧財産權,或者説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路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方面的問題。
被認定“恐怖活動人員”
不服認定者可以申請復核
如何防範在反恐工作中權力濫用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李壽偉表示,在反恐怖主義法當中,這方面的條文比較多。舉一個例子,比如反恐怖主義法總則第6條中有這樣一個規定,“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款針對實踐中的情況,又專門規定“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這兩款規定在總則中,就是反恐怖主義工作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當中應該遵循的,我們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護所有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人,這是很重要的原則。
另外,在反恐怖主義法各章節的條文設計中,都非常注意怎麼樣去規範執法,怎麼樣規定公民和組織的一些救濟性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反恐怖主義法當中有這樣的規定,被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活動人員的,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在處置恐怖事件過程當中,處置工作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和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短評
將反恐納入國家安全戰略
“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中國的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説,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我國出臺反恐怖主義法,將反恐納入國家安全戰略。
該法明確,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根據該法,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安衛星表示,反恐怖主義法的出臺必將為我國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