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目標提出20年未有進展 無路線圖和時間表
- 發佈時間:2015-11-25 14:53:03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我大學畢業論文寫的就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都過去多少年了,一直也沒啥大進展。”昨天,一位工作時間超過15年的稅務界人士對羊城晚報記者發出如此感嘆。
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這一改革目標,在我國,明確提出已有近20年的時間,但時至今日卻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原因是什麼?昨天,上海財經大學稅收系主任、博導朱為群教授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我們沒有明確個稅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他建議,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應從“時間綜合”上邁出第一步。
1996年已提出改革目標
近日公眾再次聚焦個稅改革,聚焦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這一改革話題。
從近年來中央文件和財政部的表態來看,本屆政府十分明確,下一步的個稅改革,全部都要放到“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這個框架中去考慮。
其實,早在1996年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綱要》中,我國就已經明確提出要“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這一改革目標提出至今已有快20年,期間,雖然這一説法不斷被有關部門提及,但除了2006年至2011年全國人大通過立法三次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外,在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方面,並無大的改革突破。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一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中,再次明確要“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但此後,有關這項改革的舉動,有關部門並未向公眾釋放出更多的改革資訊。
對此,朱為群認為,造成這一現狀很大一個原因是,“目標確定後,如何改革,我們沒有拿出明確的思路,也沒有時間表。每年開全國兩會,大家就議一議,每年輿論也都會炒一炒,年年説,但年年沒看到大的進展”。
改革時機、條件尚不具備?
是否這項改革的時機不成熟、條件不具備?
有稅務界人士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從稅收徵管的角度看,對個人所得實施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徵收,現在技術手段和管理手段上沒有太大的難度,只要頂層制度設計好了,其他的都可以跟得上。
至於個稅改革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據財政部數據,2014年,全國一般公共財政收入約14萬億元,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入7377億元,佔全國財政收入的5.27%。今年上半年,全國實現一般公共預算收入7.96萬億元,其中個人所得稅4752億元,個稅佔財政收入的比重為5.97%。也就是説,我國個稅在財政收入中的佔比不高,個稅改革並不會對財政收入造成大的影響。
改革先從“時間綜合”開始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稅制,是根據11個所得項目來分類徵收。這個稅制在調節收入分配和籌集財政收入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充分體現稅收公平方面存在局限和不合理之處。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可以比較好地兼顧納稅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
因此,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關鍵是在“綜合”上做文章,朱為群認為,這方面的改革要先行,遵循“頂層設計、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分階段分別從納稅期限、納稅人和稅基綜合三個維度,在暫時撇開資本所得等其他所得的情況下,對勞動所得稅制設計綜合改革的路徑。
“對綜合稅制,有三方面理解:一是收入的加總,把各種所得合併;二是不同人收入的綜合,如夫妻合併申報所得;三是時間的綜合,把按月、按次申報納稅改為按年申報納稅。改革的第一步,應該是把時間進行綜合,然後才能走出第二步,把不同所得加總計算。 ”朱為群向羊城晚報記者表示。
他建議,如在進行工薪所得稅制綜合改革時,可以在保持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第一步將工資薪金所得從按月計稅改為按年計稅,第二步實現夫妻工資薪金所得按年合併申報納稅。
建議工薪個稅按年計稅
朱為群分析指出,工薪所得按年徵收,有利於解決月工薪收入波動導致的不公平問題,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在按月徵收且實行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下,如果甲乙兩個納稅人的年工資薪金所得相同,但甲的月收入有波動而乙的月收入沒有波動,則在收入畸高的月份,甲的應稅收入會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從而比乙承擔更重的稅負,這就違背了橫向公平的稅收原則。在按年徵收的情況下,兩者的稅收負擔就完全相同,從而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
同時,工薪所得按年徵收,有利於簡化某些一次性所得的稅務處理,如全年一次性獎金、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