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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原國土廳長濫用職權 致國家損失1億余元獲刑

  • 發佈時間:2015-07-24 15:24:03  來源:雲南網  作者:楊之輝 鐘旭 羅璇  責任編輯:李春暉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7年

  7月24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林耘埜濫用職權、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人林耘埜,男,1958年生,福建莆田人,捕前係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黨組副書記,曾任雲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書長,州委常委、州委組織部部長,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耘埜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分管全省礦産資源礦政管理工作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轉讓文山州麻栗坡縣某鎢礦採礦權,違規審批轉讓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違規審批變更玉溪市華寧縣某鉛鋅礦探礦權勘查礦種為磷礦,導致國家財産損失共計人民幣11147.3217萬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後利用擔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金條、手錶等財物,併為其謀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幣及按人民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2196.6458萬元,收受港幣及按港幣折算的財物共計價值79.66283萬港元,此外還收受美金7萬元。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耘埜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公共財産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其職務形成的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林耘埜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林耘埜係因涉嫌玩忽職守犯罪被立案調查,但歸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的事實,其所犯受賄罪屬自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林耘埜因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後已部分追回,受賄財物案發前已部分退還行賄人,剩餘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林耘埜當庭稱暫時不上訴,但又表示需要與辯護律師商議後再確定是否上訴。(記者 楊之輝 鐘旭 羅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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