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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7種情形可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

  • 發佈時間:2015-06-20 06:2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曾金華  責任編輯:張恒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公告,明確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由7種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逾期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今年以來,一些出口企業由於疏忽,導致部分出口退(免)稅錯過了申報時限,面臨著不予退稅或視同內銷徵稅的局面,企業將遭受重大損失。為更好地支援出口企業發展,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報情況允許延期申報,並將申請延期的時限由原來的2015年4月15日延長至7月31日。

  公告確定的7種特殊原因包括: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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