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將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 需強化風險識別
- 發佈時間:2015-04-08 01:00:0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財政部7日發佈《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專項債券。單只專項債券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專家認為單項項目發生風險如何處置尚需進一步明確,這種“一對一”償還模式尤需投資者強化風險識別。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按照年初預算報告,今年將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券1000億元。同時今年1萬億置換債券中也有一部分專項債券額度。據業內人士介紹,這兩部分專項債券均適用該《辦法》。
《辦法》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範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週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對此,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趙全厚表示,“以前地方政府融資很多項目以商業銀行信貸為主,也包括表外業務的影子銀行,這些都是受儲蓄制約的。融資平颱風險大,也是因為銀行‘短平快’的特點。這次盡可能讓機構投資者購買,鼓勵中長期資本投資政府債券,能夠保證在5至10年之內,和較長期的項目建設進行期限匹配。積極利用中長期資本是該《辦法》的一個亮點。”
不過,趙全厚指出,規定7年和10年期債券合計發行規模不超過50%,主要是因為在利率下行階段,中長期資本相對不足。加之很多項目是1至3年期的,竣工以後就有收益了,所以要短期和中長期搭配。
中債資信公用事業部技術負責人宋偉健認為,“期限的不同和單一期限發行規模的比例限制,體現了監管層對於大規模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面臨消納問題、合理設置期限結構防止集中到期風險等方面的考慮。”
宋偉健表示,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而單項公益性項目發生流動性、期限不匹配或違約等風險時如何處置,尚需進一步明確。在這種“一對一”償還模式下,對於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