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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發佈 個人繳納工資4%

  • 發佈時間:2015-04-07 07:30:4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趙鵬  責任編輯:張少雷

  作為我國終結養老金雙軌制政策的重要一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昨天正式發佈。辦法明確提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轉移,而單位繳費存在記賬方式和實賬積累兩種情況。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專家認為,公務員工資預計不會明顯降低,但公務員跳槽等人才流動將會日趨普遍。

  辦法出臺

  單位繳8%個人繳4%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同時規定,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産或其他資産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産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退休後可按月領取

  辦法還指出,當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關於領取,辦法規定了三種條件:一是退休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二是出國(境)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焦點關注

  公務員何時繳納?

  今年起與養老保險同步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今年就會繳納,與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同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維剛説,養老“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一致的,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佔在職工資的比重)不會超過60%,而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不降低,職業年金將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投資運營等,預計能將替代率提高20個百分點以上。

  繳費基數怎麼算?

  獎勵性補貼不納入繳費基數

  “我最關心的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國家某部委公務員王欽任職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資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補貼。“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資繳費,那就虧大了。”他説。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範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這位負責人説。

  專家釋疑

  1、是否會導致公務員工資降低?

  隨著養老“並軌”再進一步,公務員將參加養老保險以及職業年金,根據規定,這兩者的繳納比例佔到了工資的12%,這會不會使得公務員到手的工資有所降低?

  對此,人社部專家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就業與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表示,此前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後,已確定公務員要參加養老保險,人社部也宣佈,按全國平均水準計算,公務員月每人平均將實際漲薪300元左右。預計隨著職業年金制度的實施,有關部門可能還會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彌補公務員因繳費而産生的新支出。換言之,預計公務員的工資將在自行繳費之後,還能基本維持之前的待遇水準,不會出現明顯降低。

  2、為何不允許一次性全部領取?

  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不能夠一次性全部領取個人賬戶的資金。對此,楊燕綏解釋,按月領取主要是考慮到職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設定。只有按月領取,才能體現出養老保險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在退出勞動崗位後為其基本生活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目的。反之,如果允許一次性領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全部資金,這將使職業年金成為一種零存整取的儲蓄,使其喪失了社會保險的功能。

  3、為何只能轉移個人賬戶資金?

  辦法提出,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只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決策諮詢部副主任丁元竹教授解釋,當前在一些未實現養老金省級統籌的地區,個人在省內的地市間轉移養老保險,也是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而不轉移單位統籌部分。這主要是因為地方財政在單位統籌部分的補貼額度並不一致。職業年金與此類似,受籌資來源的限制,各地間的財政補貼額度預計也會存在差異,因此有關部門才明確了職業年金只有個人賬戶資金才可以隨同轉移。不過,如果今後我國社保制度完全實現統一,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也可能轉移。

  4、是否會拉大與企業職工差距?

  丁元竹表示,當前我國確實存在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替代率遠高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替代率的問題。不過,也不能一概而論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後,就會拉大其與職工養老待遇的差距。例如一些效益好的外企和國企,其部分職工月薪可能達到數萬元,不僅在職時工資遠高於公務員,由於養老保險繳費水準高,退休待遇也要高於公務員。因此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與職工養老待遇的差距,與企業職工收入水準以及是否建立了企業年金均有重大關聯。

  5、是否會引發更多公務員跳槽?

  丁元竹表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需要自行繳費參加社保以及職業年金,這從制度方面已經拉近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距離,為人才流動提供了更好的基礎條件。

  此外,目前我國社保制度還存在碎片化的問題。如在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內,各地統籌層級尚不一樣。而職工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存在不共用基金統籌的問題。但預計5到10年之間,我國社保制度將逐步趨向統一,統籌層次會基本趨同,因此各種人才間的流動也會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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