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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 發佈時間:2015-04-07 05:02: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韓秉志  責任編輯:張少雷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辦法》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指出,該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該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辦法》明確,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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