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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成“唐僧肉”基礎建設常被撈“油水”

  • 發佈時間:2014-12-02 11:24: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趙楊 崔傑鋒  責任編輯:王斌

  徵地拆遷補償款成“唐僧肉”,村官紛紛伸出黑手;借地生財,在土地流轉環節謀取私利;在基礎建設過程中撈油水……12月1日,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對外發佈該院研究課題成果,盤點近年來廣州市查處的村官職務犯罪的諸多特點。

  該院檢察官接受採訪時表示,隨著黨的十八大以來治腐懲貪的決心不斷加大,廣州市進一步增強懲處涉農職務犯罪力度,僅2014年上半年就立案查處農村涉腐案件138宗,佔全市案件總數的30.5%,同比上升76.9%。今年廣州進行了農村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一大批新“村官”(農村基層組織幹部的俗稱)走馬上任,該院對近年廣州村官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盤點,就是為了讓現任農村幹部引以為戒,切莫“前腐後繼”。

  特點1

  把徵地拆遷補償款當成“唐僧肉”

  該院檢察官表示,隨著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用日益增多,伴隨徵地拆遷産生的鉅額補償款,成為不法分子垂涎三尺的“唐僧肉”,在補償款統計、發放、使用、管理等環節紛紛伸手,想方設法從中分得一杯羹,從而引發大量職務犯罪行為,是村官職務犯罪的“重災區”。

  該院研究總結發現,一些基層村幹部在協助政府徵地及發放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徵地拆遷面積測量時故意虛報行賄人被徵地面積或附作物,從而協助行賄人多領補償款,從中收受好處費;又或與村民勾結,以虛構的宅基地使用證或使用其他虛假文件獲得違章建築産權證後,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該類案件在廣州多條村的徵地過程中都曾發生,有的案件直接導致村民集體陳情。

  該領域另一種貪腐方式是公款私存,侵吞徵地補償款。村幹部利用負責管理相關工程建設及審核財務支出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徵地補償款管理工作過程中,採取“公款私存,截留私分”的手段,將公款據為己有。例如某經濟聯合社黨支部委員黎某某,就是在管理某河道綜合整治工程徵地補償款工作過程中,採取上述手段,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徵地補償款130萬元。還有的村幹部擅作主張,挪用徵地補償款。調查發現,某些村幹部利用發放、管理徵地補償款的許可權,私自將村集體的公款挪作他用,有的甚至將補償款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至案發時一直未歸還。

  特點2

  在土地流轉環節謀取私利

  隨著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進程,建房、修路、建廠等基礎建設用地大幅增長,使得土地的出租、轉讓行為愈加頻繁,其轉讓價格也隨之攀升,“一些村官正是利用這個時機大肆謀取私利,借地生財。”該院檢察官告訴筆者。

  調查發現,一些村幹部貪圖私利,通過設立各種獎金、虛列各種費用的形式,將村集體的資産轉到自己手中。比如某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在該村一塊面積約2.8萬平方米徵收土地的轉讓過程中,經與鎮國土所副所長等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召開村“兩委”會議,提議支付“轉讓土地獎金”給土地轉讓介紹人並獲通過,再讓人冒充土地轉讓介紹人到該村財務處領取“轉讓土地獎金”8萬餘元進行瓜分。

  此外,一些村官在收受好處費後,低價出租、轉讓農村集體土地,損集體肥私人。如某村村委貪污受賄窩案中,涉案村幹部收受3000余萬元賄賂後,在未經村民大會同意的情況下,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開發商轉讓合作開發項目的股權,並擅自將開發商的股權大幅提高,還將合作開發的位於廣州繁華地段的集體物業長期以極低價格出租給開發商,將地下停車場物業無償轉讓給開發商,導致村集體利益嚴重受損。

  特點3

  在基礎建設的過程中撈“油水”

  調查發現,工程建設領域因為“油水”多向來是腐敗的高發領域,有些村官也自然地捲入其中,大撈特撈並在“油水”中滑倒。該院檢察官説,近年來,政府對農村道路交通、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電網、供水等民生工程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村官們由於在村內工程建設領域有著絕對的話語權,且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在建築工程發包、填土方工程管理、工程款項結算、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建設等環節腐敗高發。如某村黨支部委員霍某某在負責村民住宅區填土方工程的管理、結算、款項支付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工程承建商索取10萬元好處費。另一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兩人在該村的某天然氣站項目土地徵用和“三通一平”工程建設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協調工程進展,先後多次收受上述項目工程承建商賄送的款項合共10多萬元。

  與此同時,“三舊”改造領域,村官的犯罪也同樣頻發。“三舊”改造的過程中,由於項目多機會多,村官職務犯罪頻發。比如,某村“兩委”黎某某等四人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與廣東某房地産有限公司商談該村“三舊”改造項目合作事宜的過程中,收受房地産公司委託的中間人黃某所送的好處費50萬元。

  特點4

  利用權力伺機尋找貪腐機會

  該院檢察官表示,村官級別不高,權力卻很大,管理的農村事務繁多,權力尋租機會多、空間廣。因此,他們在辦案中發現,一些村官甚至雁過拔毛,不放過任何一個牟利的機會。

  調查發現,一些村官通過包庇違建牟私利。如某村黨支部書記馮某某、村委會主任何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出租村土地給他人違章興建工業廠房,並在國土、綜合執法部門對該違章建築要求清拆和復綠的過程中,對承租人給予關照併為之牟取利益,從中多次收受承租人賄送款項共37萬元。

  調查還發現,有的村官甚至將黑手伸向“救命錢”。對於最低生活保障金、殘疾人專項補助金、慰問金等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也是村幹部的職責所在。然而,現實中有的村官竟昧著良心將這些“救命錢”據為己有,影響弱勢群體的生活保障,也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比如某村村委委員廖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負責代政府發放本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慰問金等救濟款的過程中,多次挪用社會救濟款2萬多元歸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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