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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無證排污責任人將被留

  • 發佈時間:2014-12-01 08:3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從明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所有排污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污。這是新《環保法》作出的明確規定。據此,由環保部制定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也是新環保法的重要配套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所有排污單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污許可證的前提下,才算擁有了合法排污證明。對於無證排污,辦法明確表示,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拘留處罰。

  七類單位須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保部表示,辦法所稱排污許可證,是指環保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核發的准予其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憑證;排污單位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分為重點排污單位與一般排污單位。

  辦法表示,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同時,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並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環保部要求,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排版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照辦法規定,七類單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這七類單位包括,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排放污染物應符合排污標準

  根據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包括,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防治污染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等。

  此外,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等。

  辦法要求,環保主管部門在發放排污許可證之前,應當予以公示。決定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許可證內容包括,污染物排放、處置的方式、時間、去向;排污口的地點(經緯度)、數量;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等。

  許可排放量根據環評結果核定

  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是如何核定的?辦法表示,建設項目所在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應當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

  具體規定是,排污單位的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産品基準排水量(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廢氣量核定的結果;排污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對於環境品質不達標的地區,辦法要求,轄區內的排污單位須執行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

  環保部表示,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後,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延續或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但是,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等情形許可證不能延續。

  辦法表示,對於排污單位申請材料不實,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違反程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超越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等應當撤銷其許可證。而排污單位將被依法予以關閉的;排污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收回的則屬於排污許可證被登出的情形。

  對於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辦法要求,將按照新《環保法》第63條第(二)項予以處罰。即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過暗管排污將收回許可證

  塗改、偽造、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或閒置防治污染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公開環境資訊的。辦法説,這些均屬於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此,辦法要求,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的,辦法規定,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1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徵收排污費。

  對於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超過重點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辦法要求,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 倍以上的。”辦法要求,原發證的環保主管部門收回排污許可證。

  辦法説,對於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污許可證,而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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