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巡視將成巡視工作新常態 配套措施或出臺
- 發佈時間:2014-11-19 07:21: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孔彬彬
2014年中央第二輪巡視反饋“收官”不足半月,18日,2014年中央第三輪巡視即敲定13個專項巡視對象,成為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實現“全覆蓋”後的首輪巡視。
王岐山在此次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上強調,在“專”字上做文章,發揮專項巡視威懾力。分析稱,專項巡視將成新常態,而將有關巡視的諸多做法以規定制度等形式固定下來,則有利於真正形成長久的震懾力。
係31省份“全覆蓋”後首輪巡視 風格“短平快”
2014年中央第三輪巡視名單18日出爐,文化部、環保部、中國科協、全國工商聯、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南方航空、中國船舶、中國聯通、中國海運、華電集團、東風汽車、神華集團、中石化等13個單位成此輪專項巡視的對象。這其中囊括中央國家機關、中管事業單位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等,而國企數量則超半數。
早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即明確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據悉,中央巡視對象約280個,預計5年內完成“全覆蓋”。
截至目前,中央巡視組已展開四輪巡視共47個對象,包括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7家中央單位、6家中央企業和2所部屬高校。
其中,專項巡視共涉6個部門和單位——今年3月底到4月底,對科技部、復旦大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進行了專項巡視;7月底到8月底,對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院、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等3家單位進行了專項巡視。
據介紹,專項巡視是指主要針對特定事項或問題開展的巡視,是巡視工作組織制度和方式方法的創新,是確保巡視工作形成更大震懾力的重要舉措。
區別於針對31個省區市和部分中央部門的常規巡視,專項巡視的重點對象主要為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具有“短、平、快”的特點:重點更加突出,內容更加具體,程式更加簡便,方法更加靈活、時間更加緊湊。這一舉措,旨在驅動“全覆蓋”這個總目標的實現,確保巡視工作形成更大震懾力。
“與常規巡視相比較,專項巡視以問題為導向,既可以針對某個地方或單位,也能針對某個具體案件。沒有常規巡視那般‘興師動眾’,哪有風吹草動,專項巡視就即刻出發。”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説。
18日,王岐山在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上強調,在“專”字上做文章,發揮專項巡視威懾力。他表示,專項巡視要害在“專”,可以圍繞一件事、一個人、一個下屬單位、一個工程項目、一筆專項經費開展巡視。監督不是一陣子,要針對已巡視過的地方或部門殺個回馬槍,強化震懾、不敢、知止的氛圍。
專項巡視將成新常態 鐵腕之下有精兵
今年起,巡視節奏有所加快,中央巡視組已從去年兩輪巡視增至三輪。而王岐山在18日的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上強調,下一階段工作重點轉向專項巡視。
今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其中就提到,“實現巡視工作對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全覆蓋,探索開展專項巡視,突出發現問題、強化震懾作用。”
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張軍也表示,鋻於專項巡視在加強黨內監督和實現巡視全覆蓋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今後大多數巡視任務將通過專項巡視方式來進行,普遍開展專項巡視將成為巡視工作的新常態。
與常規巡視相同的是,專項巡視主要任務仍是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同時,做到“小隊伍、多批次、高頻率”。張軍表示,專項巡視一要縮短巡視時間,二要增加巡視批次,三要確保巡視品質。
據中央巡視組副局級巡視專員王瑛介紹,中央巡視組組長不再是“鐵帽子”,建立組長庫,實行一次一授權、一次一任命;中央巡視組內部也不再有地方、企業和金融等劃分,巡視組的任務每次是巡視地方,還是巡視中央單位,則根據每一輪的任務臨時確定。
流程上,保留常規巡視中進駐動員、巡視了解、報告反饋、整改落實等主要環節,但在具體工作環節上予以簡化;內容上,重點了解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專項問題,不搞一般性檢查,防止變為專項業務檢查和專項調研;時間上,常規巡視一般為2個月左右,專項巡視一般為1個月左右。
針對即將啟動的新一輪巡視,王岐山同樣強調:“要機動靈活、方法多樣、加快進度,一個月內完成任務。”
抓鐵有痕、踏石留印,懲貪肅紀需精銳力量。據張軍介紹,專項巡視幹部有“專兼廣”的特點。“專”指配備部分專職人員,他們多數來源於中紀委和中組部,經驗豐富且相對固定。“兼”是配備部分兼職人員,主要來自中紀委相關紀檢監察室、中組部相關幹部局、審計署等有關職能單位,有針對性地了解巡視對象的情況。“廣”則是指來源廣泛,在相關領域選擇具有特長的幹部也被納入,增加隊伍的戰鬥力。
此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的不同特點,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安排業務培訓。在中央各巡視組內部,也經常讓有巡視或辦案經驗的老同志,以“師傅帶徒弟”的方式,搞好對年輕同志的“傳幫帶”。
殺“回馬槍”有經驗可循 相關做法將以法規形式固定
有分析曾指出:“王岐山同志的講話,凸顯出‘敲山震虎’之意:別以為已經歷巡視,問題已經搜尋,中央就會收手罷休,反腐敗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與此同時,有媒體提到,“回頭看”的做法早有“先行先試”。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在對一汽集團的巡視反饋中,特別提到“對2011年巡視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問題。
文章稱,這種倒查舊賬的做法,為各地盡心盡力整改上緊發條,也重重敲打了那些“巡視組來了就哆嗦、走了就嘚瑟”的“雙面官員”,那些後續問題頻發的省份,也將被一一“關照”。
“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同樣需要制度保障。今年5月,王岐山曾在中央巡視工作動員會議上強調,“要創新方式方法,經過實踐探索,逐步完善成熟形成制度。”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張本平也表示,要修訂《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比較完備的巡視工作法規制度體系。
對此,《中國紀檢監察報》曾撰文指出,修訂《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重點,是體現黨的十八以來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將“四個著力”、“三個不固定”、專項巡視等做法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創新組織制度,改進監督方式方法,指導巡視工作開展,突出發現問題、強化震懾作用。
上個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中國邁入“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新紀元。有分析指出,借此歷史機遇,應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改進巡視工作,促使巡視監督制度化、規範化,保障巡視整改常態化、長效化。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釋放巡視反腐利劍作用,真正形成長久的震懾力,徹底打消腐敗分子的“幻想”。